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离婚诉讼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生育权最新规定是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结婚自由、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宪法有规定公民拥有生育权。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法律分析】
生育与人类的繁衍息息相关,是人类存续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殖权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生育自由是指公民具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生殖权利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殖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殖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由于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无法弄清生育的生理机制,不懂避孕。生育的不可避免性,客观上使妇女成为生育工具。封建社会的妇女在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统治下,社会地位很低,难以享受生育方面的自主权利。生育更多地被视为一种“传宗接代”的义务。即使在资本主义时期,当权者宣扬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但在很长时间内,妇女并未真正取得与男子一样的权利和社会地位,妇女的生殖权利在法律上也未得到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女性生育权指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指夫妻有依相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一、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并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二、非婚生育合法吗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非婚生子女办证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己可以做出选择;(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三、关于生育权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生育权最新规定是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结婚自由、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