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二次手术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需要二次手术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不能超过一年吗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1

法律主观:

需要二次手术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需要二次手术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不能超过一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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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证明资料如下:(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法律客观: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伤残鉴定是以人体功能丧失程度或以是否遗留有后遗症为主要依据的司法鉴定。该鉴定项目是交通事故、劳务受害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司法鉴定项目,其是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恰当的鉴定时机对于鉴定的评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伤残鉴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一、以下损伤应当及时鉴定

对内脏器官损伤,如脾脏、肾脏破裂摘除或者修补术后;

肝、胰腺、肠等破裂修补、部分切除等;

肢体、眼球、耳廓等损伤;

肋骨骨折。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对于四肢长骨骨折(至关节功能障碍);

足附骨骨折至足弓变形;

骨盆骨折后致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后畸形愈合

体表疤痕形成等情况。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周围神经损伤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大小便功能障碍、听觉及神经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脏器损伤后引起的功能障碍等。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和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对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中枢神经系统重度损伤后,遗留的四肢瘫;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的规定,如果四肢损伤手术后关节部位有必须取出的内固定物未取出,不属于终结治疗,因此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再进行鉴定。

综上可见,对于受害人、保险公司、侵权方来说,掌握事宜的鉴定时机对最终的伤残等级,赔偿数额的准确计算,有着重要意义。申请鉴定早了,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迟了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或者级别较低。

一般医疗终结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二次手术后没有规定多久做伤残鉴定,而是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评级情况及费用需根据手术及康复情况而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扩展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可以随着病情的发展进行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