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1

人格权和人身是直接相关的,每个人都有人格权,他不是财产权利,不能转让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民法典对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的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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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对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还就一般人格权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结合我国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一般人格权最重要的功能是兜底,使人格权制度可以保持开放性,解决具体人格权制度难以因应社会发展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声音受法律保护,但声音并非具体的人格权,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从体系上也可以将其纳入一般人格权之中。

原则上说,人格权是“高度个人化”的权利,其不可被放弃、转让,也不可被继承。这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保障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其区别于财产权之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格权的专属性规则。如果某人以公告的方式宣布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二、人格权保护与人格尊严保障是怎样的

人格权请求权。为了保障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必须要有制度保障。人格权请求权就是此种制度保障之一,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为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就很难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它对于完善请求权体系、强化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条特别强调,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是存在“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性”这一要件。在实践中,有些妨害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攻击性紧急避险等情形,此时就无法适用人格权请求权。

三、人格权有什么特点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对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的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人格权不是你说不要就能不要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法律主观: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2、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5、名称权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 6、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7、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 8、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