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除一般企业债券以外,还推出了项目收益债券、四大专项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可续期债券、创投企业债券及“债贷结合”等创新品种。
国内债券的发行比较复杂。
首先看审批权
国债:财政部。
央票、金融债,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债:发改委
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国证监会。
发行与交易的渠道:
国债,通过招标完成,可以在银行间、交易所、柜台交易
金融债、央票、短融券、中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
企业债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也可以在交易所市场,看你向谁申请了。
公司债,可转债,私募债等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交易。
发改委的企业债不可以非公开发行。
加快企业债券的定位转型。
对于城投债,一方面要放宽发债门槛,积极支持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城投公司发债融资。另一方面要进行规范,推动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清晰界定企业债和政府债的边界,防止以企业债的形式在政府债务规模以外无序放大政府负债。具体来说:
(一)对优质发债企业取消指标限制。过去出于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考虑,有个“211”指标政策,即允许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每年各发行2支、1支、1支企业债券。现在对于城投企业债项评级AA+以上,或主体评级AA并有担保或项目收益确定、回报期较短的债券,取消指标限制。
(二)取消或减少城投债和政府经济指标的挂钩。之前发行城投债,由于偿债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给予发行人的资金平衡政策相关,为了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求发行人所在区域地方政府性债务率不超过100%,当期发债规模也不能超过当地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今后城投债转型为完全以企业信用为偿债基础后,上述与地方政府财力和债务水平相挂钩的指标限制将被取消。此外,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的预警线也从不超过上年度GDP的8%提高到了12%。
(三)对于不符合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的,不再支持。对于没有收入的项目,一律通过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资金问题,不再发企业债融资。对于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的这种模式,不能无条件地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企业发债的审批部门是由以下机构进行审批的
1、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2、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2、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3、财务报告;
4、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5、筹集资金的用途;
6、效益预测;
7、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8、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9、债券的利率;
10、债券总面额;
11、还本付息方式;
12、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发行章程;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债券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