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手段分类有:和解、调解和仲裁。
一、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
1、和解:
诉讼前的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2、调解:
人民调解,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原则有: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
(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二、仲裁的优点: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一、非诉讼手段
1、具体方式有:投诉、调解、裁决、仲裁、申诉等。
2、特点: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
二、诉讼手段
1、具体方式:①刑事诉讼。②民事诉讼。③行政诉讼。
2、特点:维护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诉讼及仲裁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受害方的救助。
借了一笔贷款,有保险公司代偿了,我应该还给哪边?
保险公司代偿后,应该还给保险公司。保险代偿后是不可以协商还款的,借款者需要一次性将在征信上显示的所有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这笔钱将直接交到保险公司规定的账户中。保险代偿的意思是,保险公司替负债人交纳还款。进行保险代偿后,借款者所欠款的机构转为保险公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欠款无须偿还,反而意味着欠款者将需要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启动保险代偿之后,在征信报告上显示【保险代偿】的记录。只要征信上有这个代偿的存在,就会影响到负债人与银行的金融往来。而且需要在彻底还清。
拓展资料:
随着网贷申请人员不断增加,各大小额贷款平台为了增强对负债人的风控管理,都会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在借款者欠款收不回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要代借款人来进行偿还,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险代偿。那么,保险代偿后可以协商还款吗?
保险代偿后可以协商还款吗?
清欠款之后,才能够给予征信刷新的机会。
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倡议追偿时,会采纳刚柔相济的原则追偿,还款金额一般不成协商,但还款时间、还款方法一般可以协商。追偿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酿成的丧失进行抵偿后,向圈外人责任方提出索赔的举动。常见的几种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追偿方式有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款;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款;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的可以进行分期还款或者延期还款。《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代偿时,本公司按照与贷款银行合作协议严格履行保证责任。在实际代偿之前,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应充分开展风险化解工作。
第二条。偿项目风险处置原则
一、取银行支持原则。涉险项目无论是否处于逾期或代偿阶段,均应加强与银行的信息沟通,争取银行支持和理解,充分利用银行优势化解风险,如提前收贷、冻结结算账户、先行提起诉讼。
二、刚柔相济原则。根据客户经营情况、配合程度、风险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诉讼手段追偿和非诉讼手段追偿相结合。
三、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以降低担保代偿损失为宗旨,注重追偿成本与收益分析。一般以专门人员追偿、诉讼代理为主,但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法律争议较多、回收难度大的项目,可以采取外聘律师风险代理。
四、灵活应变、反应迅速原则。形成定期、不定期风险报告制度,上下信息畅通、快速决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注重捕捉化解风险的有力时机。
五、保密原则。涉险项目资料建立严密保管制度,有关信息不张扬,不外泄,不传播。
非诉讼手段即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
从广义上理解是针对法律诉讼事务而言是其的对称,从性质和办理方式上理解则有两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具有争议的)诉讼要件的,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主要有:1代为谈判,代为调解,代拟合同或协议,代为调查等。2代位继承见证以及监督继承事物的履行。3接受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并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履行。4代办当事人不愿亲自出面办理的其他事项。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权利义务关系,最一般的含义是,一种三方组合,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最深层次的含义是,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的信息,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
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一项传统业务。
刑事诉讼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注:资料来自于百度百科,互动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