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违法广告处罚条例 医疗违法广告处罚条例最新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2

新规的实施让药监局对化妆品行业的整顿力度逐渐加强,很多美妆企业在产品宣称上栽了跟头,甚至有罚款额度高达40万。

医疗违法广告处罚条例 医疗违法广告处罚条例最新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瑞旭日化事业部

就近几年化妆品产品宣称不当的案例进行了汇总,梳理违法宣称,企业可以以此作为借鉴。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违法宣称:在页面上宣传“忍冬花提取物对皮肤的渗透力强具有抗菌减脂美肤和防止皮肤老化的作用”等医疗用语,但上述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宣称“抗菌”,涉嫌使用医疗用语。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违法宣称:

医疗美容诊所通过新氧平台,对外宣传服务的“自体脂肪注入面部皮下脂肪层”的医疗美容项目,能达到“三天上妆无负担高存活分层注射童颜心型脸”的效果,作出了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截止处罚公示日,也未提供任何真实准确性的资料来源依据证实。

违法情形:

发布对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美容广告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9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7日

违法宣称:

在产品介绍页面描述该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附有“SPF50 PA+++”等字样。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违法情形:

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违法宣称:

1)美容诊所在某平台发布“深浅层结合抽吸—防反弹,对深、浅层脂肪结合均匀抽吸...实现单部位吸脂率不少于90%...”等医疗广告内容,对吸脂率作出“不低于90%”的断言、保证的表述。

2)当事人发布促销活动,展示的价格信息中还包含了划线价,【鼻部多项】展示的价格信息为¥6980(划线价¥13960)...上述服务项目的页面中并无解释划线价的定义,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项目以划线价格成交的交易记录。

违法情形:

○发布对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美容广告

○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处罚力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违法情形:

化妆品标签成分内容不真实

在产品备案配方表、生产投料表均没有“壬二酸”详细比例以及产品上市前均未对“壬二酸”含量成分检测的情况下,在产品内软管外不真实、不准确标注“15%壬二酸”。

处罚力度: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3,660元,罚款2万元,合共罚没2.366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1日

违法宣称:

悬挂身穿白大褂画框,宣传内容:国际医美中心技术院长、美眼精雕专家、国际逆龄研究知名专家...在身穿白大褂画框,宣传内容:中国地区鼻部整形首席专家、面部轮廓及五官精雕专家...上述宣传内容不真实。

违法情形:

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350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2日

违法宣称:

○在...产品介绍页面含“...等多种天然植物精萃...防止头发脱落...针对脂溢性脱发、斑秃女性稀疏性脱发、产后脱发等也具有一定的疗效...”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具备防脱功效,实际产品是普通化妆品,不含防脱功效。

○在...产品介绍页面含“富含何首乌、迷迭香、人参等植物萃取精华成分...防脱固发...”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具备防脱功效,实际产品是普通化妆品,不含防脱功效,且不含何首乌和人参成分。

违法情形:

发布虚假广告,对产品的功能、成分等方面的介绍与实际情况不符

处罚力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6日

违法宣称:

化妆品宣称医疗疗效用语。为了宣传产品、吸引客户,当事人在该商品宣传页面中发布了“去湿气助眠”、“舒缓痛经”等宣传内容。

处罚力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

违法宣称:

在产品介绍页发布虚假广告“可食用唇膏、可食用级配方”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1200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违法宣称:

在其宣传册使用“将比玻尿酸还要高10倍保湿的聚谷氨酸成份传达到皮肤里,激活皮肤保湿因子”、“刺激胶原蛋白再生、抗衰老、逆转年龄、减缓衰老速度,做一次等于30次普通的面膜”、“提高免疫力,改善亚健康,增强抵抗力”等用语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对其宣传册中美容美体项目做夸大的宣传,容易引发受众不恰当的联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罚款2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

违法宣称: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当事人使用“掉秤效果有点狠”、“洗出好身材燃烧Z肪”、“洗一次澡,相当于燃烧300卡路里”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广告宣传中减肥燃脂功效及使用数据的凭证。

处罚力度: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罚款1000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违法宣称:

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该公司“鱼子酱系列产品”的产品广告,宣传页面上标注“淡斑”、“消炎”、“亮白”等功效内容。经查,上述产品无“淡斑”、“亮白”的功效。上述产品广告使用“消炎”的医疗用语,该产品是普通化妆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

违法情形:

○发布虚假广告

○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产品广告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罚款10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违法宣称:

对产品宣传中写有“年度抗炎精华大奖,采用独创抗炎舒缓原料组PL-Relief,能强效抗炎,舒缓肌肤...”等,涉及医疗用语。

在商品“毕生之研维C亮肤精华”参数栏写有“美白”功效,实际该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违法情形:

○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对产品做引人误解宣传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罚款合计1.5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违法宣称:

发布虚假广告,品牌介绍中使用了“某品牌|中医养生健康管理,江西中医药大学定点实习基地、江西省中医院附属热敏灸项目唯一定点中医机构”内容的广告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证实...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罚款4000元。

处罚日期:2022年2月9日

违法宣称:

○发布虚假广告

○假冒专利

当事人为了突出自身产品的效果显著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从而用时间表述杜撰了上述涉案产品的效果...当事人上述产品使用的专利号为 201510943689.6,名称为一种含γ-氨基丁酸和透明质酸的组合物及其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其专利成分未含有肉毒素或类肉毒素,并未在上述产品详情页面上标注上述专利号。由于γ-氨基丁酸的功效和肉毒素相近,当事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类肉毒素这个名称作为专利成分用于宣传。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项,罚款1000元。

处罚日期:

2022年2月14日

违法宣称:

化妆品宣称医疗用语,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发布产品广告,宣传“低氘水”具有“控制糖尿病、心血管并拥有抗抑郁作用”的功效。实际该产品为非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罚款3000元。

处罚日期:

2022年2月18日

违法情形:

销售商品时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在网店中销售“A品牌水杨酸泥膜...”时,商品详情页面宣传“A品牌”,向消费者寄送的销售发货单上商品品名为“A品牌水杨酸泥膜”,但消费者收到商品实际为“B品牌水杨酸清透清洁泥膜”...

处罚力度: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500元。

处罚日期:

2022年2月23日

违法宣称:

发布虚假广告,发表标题为“某品牌精华液(美白精华)”的商品,在广告图片中宣传“耀白焕肤‘黑科技’满足你14天美白诉求淡化顽固性斑点,击退肌肤暗沉陈年老痘印修复抗衰”等广告内容。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罚款2600元。

处罚日期:

法律主观:

南阳药品广告审批法律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的内容是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关于南阳药品广告审批法律办理依据的问题,下面由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一、南阳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二、南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办结三、南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条件应当先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四、南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授权书 3)委托代理书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承诺书五、南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1:3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做药品广告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代理企业自主决定的,如果他们决定做药品广告,那么他们需要去办理药品广告的审批手续,不然是没有办法发布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虚假广告罪的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一广告商发布的广告非常假,广告上的产品跟现实的不一样,那么就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药品夸大宣传的处罚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广告的定义:

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社区医院、门诊等最初级的医疗机构,主要职责是为病人做出初步的诊断和治疗,针对解决小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进行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