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五里庙最新拆迁政策 包河区五里庙何时改造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2

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翡翠时光楼盘离高铁南站有4.8公里。

1、进入南淝河路辅路,行驶190米,右转,进入东二环路,行驶1.8公里。

2、直行,进入大强路,行驶1.3公里,靠左前方行驶,从大强路到龙川路,行驶180米。

3、右前方行驶,进入小西冲枢纽,行驶1.4公里到达目的地。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2.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2)、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四)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拓展资料:

3.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4.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庐阳区人民政府回复,该地块为徽商集团宿舍区,海棠街道及藕塘社区前期已对小区内的住房进行了摸底登记,上级部门通知2021年下半年将启动拆迁工作。合肥市区被划为4大区域,其中第一区域补偿标准最高,主要集中在地段比较好的地方。综合标准为13.78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5.512万/亩,安置补助费8.268万/亩。

拆迁区域: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居委会、王卫居委会、分路口居委会。拆迁区域:瑶海区七里站街道,城东街道,方庙街道,红光街道,长淮街道;庐阳区海棠街道,杏林街道,杏花村街道,四里河街道其他社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区、草塘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十里庙社区、十里店社区、卫楼社区(含植物园),荷叶地街道、笔架山街道;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老官塘社区、葛大店社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居委会、望湖居委会、沁心湖居委会、盛大居委会,常青街道(不含京台高速合安段以西、绕城高速以南区域)。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因临时住房,或自谋暂住而造成的不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着放弃自己部分权利,如自愿搬迁到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包河区2014年小学学区文字说明

1、合肥市巢湖路小学:东—巢湖路以西,南—屯溪路以北,西—宣城路以东,北—环城马路以南。

2、合肥市青年路小学:东—宣城路经屯溪路至宁国路以西,南—太湖路以北,西—徽州大道以东,北—环城马路以南。(不含工大子弟学校学区)。

3、合肥市屯溪路小学:东—徽州大道向西经香港街至桐城路向南,过屯溪路经曙光新村围墙以西至曙光路以西,南—曙光路经九华山西路向西延伸至宿松路以北,西—黄山路以北金寨路段以东,北—环城马路以南。

4、合肥市曙光小学:东—徽州大道以西,南—太湖路以北,西—九华山西路向西延伸至宿松路以南(含水安公司宿舍、金水花园等),曙光路以东(含农行宿舍、送变电宿舍、曙光新村等),北—香港街经桐城路至屯溪路以南。

5、合肥工业大学子弟学校(小学部):青年社居委,青年小区、阳光小区、合肥工业大学,含太湖路以北、马鞍山路以西(原来斛兵塘小学学区)。

6、合肥市屯溪路小学(阳光校区):世纪阳光花园。

7、合肥市谢岗小学:沿马鞍路以东金地国际城、文景雅居、联邦花园、香谢里花园、凤巢园、海达小区、原周谷堆社居委辖区。

8、合肥市吴小郢小学:分路口社居委,包括吴大郢、吴小郢、分路口、杨小郢、何老巷居民组和文昌新村小区、蓝鼎星河府。

9、合肥市太湖路小学:东—宿松路以西,南—望江路以北,西—金寨路以东,北—黄山路以南。含望江东路沿线单位(合肥手表厂、包河区地税局、合肥供电局、市二处、商业大厦等)。

10、合肥市南园学校(小学部):东—桐城路以西,南—望江路以北,西—宿松路以东,北—太湖路以南。以及南园新村、同城花园、金安花园、康南小区、铁四局机关宿舍等。

11、合肥市卫岗小学:东—马鞍山路以西,南—东流路以北,西—桐城路经望江路、宁国南路至东流路以东,北—太湖路以南。

含水阳江路连双河路以北老青年路沿线的电信、翼马等小区,马鞍山南路东边和地蓝湾、郦阳兰庭、金悦领地、珠光南苑(含东区、西区)、珠光花园、江淮厂宿舍等。

12、合肥市海顿学校(小学部):万振逍遥苑、海顿公馆、和昌华府、碧湖云溪,寰宇上都、皖东厂小区。含王大郢小学原学区。

13、合肥市六十一中(小学部):东—宿松路以西,南—东流路以北,西—金寨路以东,北—望江路以南(生物药厂生活区)。

14、合肥市曙宏小学:东—徽州大道以西,南—水阳江路以北,西—宿松路以东,北—望江路以南。

15、合肥市青年路小学(银杏苑校区):东—宁国路以西,南—水阳江路以北,西—徽州大道以东,北—望江路以南。

16、合肥市锦城小学:东—宿松路以西,南—繁华大道以北,西—金寨路以东,北—东流路以南。含东流路以北仰光社居委等。

17、合肥市曙光小学(龙图校区):东—机场路以西,南—繁华大道以北,西—宿松路以东,北—东流路以南。含东流路以北竹西村、竹苑小区、三棉小区等。

18、合肥市徽州小学:东—宁国路以西,南—东流路以北,西—徽州大道以东,北—水阳江路以南。含原来江汽厂住宅区、凌大塘社居委、油坊岗、南竹西、粉坊郢等。

29、合肥市望湖小学:东—包河大道以西,南—高速公路以北,西—机场路以东,北—东流路以南。

20、包河区外国语实验小学:元一柏庄小区、阳光上南小区。包含原五里小学学区(五里庙社居委范围内的胡岗、胡浅、东李、西李、代小郢、朱小郢,王大郢社居委的胡大郢靠近五里小学的一部分。)

21、合肥市蔡岗小学:贾大郢社居委的横郢、小卫岗、小里岗、白塘丁等村民组和平塘王社居委的张许村民组。

22、合肥市葛大店小学:东—新北京以西,南—高速路以北,西—包河大道以东,北—东流路以南,含滨江花月、同和民康、葛大店社居委、大墙村部分以及葛大店附近居民。

23、合肥市淝河小学:黄巷村全部、老官塘社居委二环路以东地区、平塘王村的王小郢、李城全部和张许、平塘王郢。

24、合肥市宋村小学:宋村、关镇村等周边地区。

25、合肥市五十六中(小学部):安凯厂住宅区以及原来黄镇小学学区。

26、合肥实验学校(包河苑校区):东—河北路以西,南—繁华大道以北,西—包河大道以东,北—高速公路以南。含繁华大道以南的格林丽景小区、原来席井村的部分村民组。

27、合肥实验学校(包河花园校区):包河花园小区、国开公馆。

28、合肥实验学校(九龙湾校区):东—北京路以西,南—花园大道以北,西—包河大道以东,北—繁华大道以南。不含和昌中央城邦、南丽湾等新建未确定学区的住宅小区。

29、合肥市官塘小学:官塘村、高王村。

30、合肥师范附小二小:东—天山路以西,南—紫云路以北,西—徽州大道路以东,北—南京路以南。含等徽贵苑、春融苑、琼林苑、临滨苑、振徽苑、福徽苑等。

31、合肥师范附小三小:东—庐州大道路以西,南—紫云路以北,西—天山路以东,北—南京路以南。含观湖苑、树荫苑、徽昌苑、徽杰苑、观湖苑等。

32、合肥市康园小学:滨湖康园小区、义城街道未拆迁或拆迁未安置社居委。

33、合肥师范附小:东—徽州大道以西,南—林芝路以北,西—玉龙路以东,北—紫云路以南。

34、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滨湖校区):东—庐州大道路以西,南—中山路以北,西—徽州大道以东,北—紫云路以南。不含观湖苑。

35、合肥师范附小四小:东—徽州大道路以西,南—云谷路以北,西—玉龙路以东,北—林之路以南。含东方蓝海、烟墩街道未拆迁和拆迁未安置的社居委。继续接收师范附小(一小)学区内2—6年级转学生。

备注:1、大圩镇、烟墩街道等小学学区不变;

2、烟墩、义城街道拆迁未安置居民子女需要在滨湖新区学校上学等问题由教体局和烟墩、义城街道协调解决;

3、本学区图解释权在包河区教体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和区招办联系(63357137、63357825)。

包河区2014年中学学区文字说明

1、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东—巢湖南路以西,南—屯溪路以北,西—金寨路以东,北—环城马路以南。

2、合肥市南园学校(南校区):东—徽州大道以西,南—望江路以北,西—金寨以东,北—屯溪路以南。

3、合肥市阳光中学:东—马鞍山路以西(含太湖路以北沿马鞍山路东边万振、金地、联邦花园等住宅小区),南—太湖路以北,西—徽州大道以东,北—屯溪路以南。

4、中国科技大学附中:招收大学职工子弟。

5、合肥工业大学子弟学校:招收大学职工子弟。

6、合肥市包河区外国语实验中学:东—巢湖南路以西,南—铜陵南路以北,西—淝河路以东,北—屯溪路以南。含元一柏庄和阳光上南小区。

7、合肥市第六十一中学:东—桐城路以西及两边居民区,南—东流路以北,西—金寨路以东,北—望江路以南。

8、合肥市第六十五中学:东—马鞍山路以西,南—东流路以北,西—徽州大道以东(含望江路以南徽州大道西边沿线住宅小区),北—太湖路以南。含东流路以及包河大道周边居民。

9、合肥市海顿学校:东—淝河路以西,南—万岗路以北,西—马鞍山路以东,北—太湖路经铜陵南路以南。含海顿公馆、和昌华府、碧湖云溪、寰宇上都、和地蓝湾、郦阳兰庭、金悦领地、珠光花园、珠光南苑(含东区、西区)、皖东厂小区、江淮厂宿舍。

10、合肥市第二十九中学:东—巢湖南路以西,南—葛大店以北,西—马鞍山路以东,北—铜陵南路以南。含玫瑰绅城小区等新建住宅小区。

11、合肥市第六十四中学:东—徽州大道经机场路以西,南—繁华大道以北,西—金寨路以东,北—东流路南北沿线。

12、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望湖校区):东—包河大道以西,南—高速公路以北,西—机场路以东,北—东流路以南。含东流路以南、桐城南路以东、江汽厂南围墙以北住宅小区和梅兰家园小区。

13、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淝河镇所辖的葛大店社居委部分、黄镇村、施河村、卫乡村、宋村、关镇村、院塘村、孙岗村、席井村。

14、合肥实验学校(包河花园校区):东—上海路以西,南—繁华大道以北,西—包河大道以东,北—高速公路以南。含格林丽景、国开公馆和原来席井村的部分村民组。

15、合肥实验学校(九珑湾校区初中):东—北京路以西,南—花园大道以北,西—包河大道以东,北—繁华大道以南。不含和昌中央城邦、南丽湾等新建未确定学区的住宅小区。

16、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滨湖校区):滨湖世纪城、观湖苑。

17、合肥实验学校滨湖校区:康园小区、万科蓝山小区以及义城街道未拆迁的社居委。

18、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学:东—庐州大道以西,南—林芝路以北,西—玉龙路以东,北—紫云路以南。不含观湖苑。

19、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学(南校区):东—徽州大道以西,南—云谷路以北,西—玉龙路以东,北—林芝路以南。含东方蓝海小区、烟墩街道未拆迁或拆迁未回迁社居委。继续接收合肥市四十六中学学区内八年级、九年级转学生。

20、合肥市包河中学:大圩镇所辖各村。

备注:1、烟墩、义城街道未拆迁和拆迁未安置居民子女在滨湖新区学区内学校就读等问题由区教体局和烟墩街道、义城街道协调解决;

2、该学区图解释权在包河区教体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和区招办联系(63357137、63357825)。

包河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定点学校招生指南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的材料

1、经商证明或务工劳动合同。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经商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市务工的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

2、暂住证或居住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在我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已暂住1年及以上;

3、户口簿和身份证。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在一起的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升入初中七年级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

二、具体办理时间

时间:7月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

7月29日、30日、31日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到定点学校入学,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到招生点办理报名手续。

咨询电话:0551-633571370551-63357825

举报电话:0551-633571320551-63357793

为依法做好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根据《关于2014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4〕10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xx大、xx届xx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均衡性、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在包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滨湖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对婚后确因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照顾在学区学校入学。因特殊情况,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二)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原则。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区教体局划定的学区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学学区图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告知,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四)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

凡户籍在我区、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全区统一为7月1日-2日;补报名时间为7月10日。

各小学于6月15日前将学区图和招生启事送区招办审核备案,并在招生前一周向社会张榜公布,各校不得提前或推迟招生。

(二)公办初中招生

集体报名:初中招生全区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19日—25日。凡有小学毕业生的学校,以校为单位,按规定时间到区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单独报名: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在外区或外地就读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回我区就读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同时提供复印件);

2、户口簿;

3、房产证(或其他相关房产有效证明材料);

4、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

5、一张一寸半身脱帽彩色照片。

6月26日—27日两天,单报生到区教体局招办临时报名地点合肥市65中学(望江东路和马鞍山南路交口向西200米)办理单独报名手续。补报名时间为7月1日—2日。

(三)其他招生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定点学校招生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各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各定点学校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切实保障“同城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定点小学(18所):太湖路小学、曙宏小学、谢岗小学、五里小学、王大郢小学、晓星小学、金葡萄小学、宋村小学、葛大店小学、淝河小学、青年路小学鲍岗校区、屯溪路小学新街校区、师范附小保兴校区、官塘小学、61中(小学部北区)、61中(小学部南区)、56中(小学部)、徽州小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定点初中(6所):29中、56中(初中部)、61中(初中部)、64中(初中部)、65中、包河中学(初中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只须提供以下材料,可在定点学校就学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

(2)暂住证或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已实际暂住1年以上(含1年);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要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

我区所有定点学校接受家长咨询、报名,咨询、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14日—18日、29日—31日。

2、初中特长生招生

根据省教育厅皖教秘基〔2012〕41号文件精神,我区46中、48中可在本辖区内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特长生招收人数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0%。46中、48中特长生招生方案通过包河区教育体育网和校园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积极引导动员学区内视残、听残儿童上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太湖路小学继续开设“智残儿童辅读班”,面对全区招收智残儿童。

4、民办初中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7日—8日,6月18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合肥滨湖寿春中学和合肥包河大地中学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区招办审核备案,其招生简章须在包河区教育体育网上提前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层次及分类招生人数,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等。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用语规范,有关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区教体局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于6月14日—15日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录取新生,严禁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

5、各校要高度关注女童入学问题,确保女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四、几点说明

(一)政策性照顾

在我区居住的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凭相关证明,可与我区小学适龄儿童及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的一方户籍不在我市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另一方在我区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人员,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并在我区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外籍、港澳台胞和侨居人员子女,由市外办、市侨联或市台办验证并出具证明,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7、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经市委组织部出具证明,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二)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职工子女应进入本单位附中和子弟学校就读。高校附中和子弟学校在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上要严格执行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文件精神,招生日程安排应与区招办招生日程安排同步,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

(三)合肥实验学校继续招收学制改革学生。

(四)今年秋季,义城小学停止招收一年级新生,学区调整到康园小学。

五、规范管理

(一)各中小学要自觉维护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各校在招生中应服从区招办统一安排与协调,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确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务。凡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是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将取消下年度招收特长生资格。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过程性记分管理,并与年检、奖补资金挂钩。

(二)我区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跨行政区择校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各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对控制择校执行不力的学校将实行责任追究。

(三)各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各校学生分班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等。各校要以内涵和特色发展为主题,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46中、48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收特长生的项目名称、招生计划等,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必须在毕业和招生学校公示栏内张榜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选拔性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五)各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2014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于10月10日前完成,并报区教体局审核。

六、相关要求

(一)各中小学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服从区教体局统一领导和协调,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切实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

(二)各校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校在招生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行风和师德建设,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招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要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对群众反映的子女上学、升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要遵守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原则,维护教育形象,自觉排除干扰,勤政廉政,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