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品牌:主要指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一起构成企业的品牌,网络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网络品牌保护:(Online Brand Protection)就是对品牌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的品牌实行资格保护措施,以防范来自网络上的侵害和侵权行为,包括对企业的域名保护,企业名称、商标的线上保护,企业品牌舆情监控,DNS保护等。
企业实施网络品牌保护方法如下:
积极注册域名、商标;
实行针对域名的全网品牌保护;
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域名被抢先注册;
合理使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手段;
委托品牌保护机构注册保护相关域名;
监控企业品牌舆情;
做好DNS保护。
(望采纳^_^)
什么是网络品牌?网络品牌主要指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一起构成企业的品牌,网络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为什么要保护网络品牌?随着互联网竞争的日益激烈,
域名的滥用、网站安全、品牌风险等问题不断增加,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面对诸多风险如何保护好网络品牌。
网络品牌被滥用会造成收入损失,损害品牌美誉度和客户的信赖,增加法律风险。通过对域名、商标、媒体的保护、监控可以防止和抵御网络品牌受到威胁和损害。企业如何实施网络品牌保护?如果缺乏域名专业知识或资源,可能导致企业网络品牌风险,包括商标侵权、忘记域名续费、域名被抢注、蓄意错误拼写抢注或劫持。对企业域名组合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及时保护好企业品牌相关域名和商标、针对域名恶意使用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这些方法可以保障企业品牌安全。1积极注册域名、商标,为企业的品牌战略服务对我国企业来说,拥有直接体现自己商标的域名是开展网络业务、树立网络品牌形象的最佳选择,对此,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域名的进展,并积极注册与自己的商标、经营业务相关的域名。同时,网络时代的企业还应时刻保持对可能的域名侵权的警觉,一旦发现侵权,就应立即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夺回域名,以保护自身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2实行针对域名的全网品牌保护在新的互联网形势下,企业应当以品牌关键字为核心,对品牌实施"全网保护"措施,通过
"商标+域名网址资源"为手段来构建品牌体系,树立商标、域名一个都不能少的理念,阻止品牌资产流失。"全网保护"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在新网络时代的品牌保护体系,增强企业在新形势的抗风险能力和自主权,从而提升企业在新网络时代的竞争力。3合理使用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和民事诉讼手段为平衡商标、企业名称等民事权益人与互联网域名持有者之间的权益,《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出台,并已经全面实施。如果企业相关品牌域名被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网络品牌受到侵害,可以选择通过域名争议、仲裁方式保护企业网络品牌。4委托品牌保护机构保护相关域名品牌保护机构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和前瞻、系统的保护意识,其专业建议可以帮助企业抢先一步,更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5监控企业品牌舆情对企业进行媒体监测,随时掌握自身、用户、竞争对手等舆情动态,可以掌握先机,及时处理品牌危机,确保品牌声誉安全。
核心内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在电子商务里边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受到广泛关注,以下整理的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电子商务里边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注册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转让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
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
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
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
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对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法律法规“真空”状态。其中非法行为应符合前文所分析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方式。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即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再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最后要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相对的短期内对现有的涉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借鉴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通过明确推定适用《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特别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括: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因为我国并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的相关规定,对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商标侵权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时空和地域的限制逐渐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须协调各国韵相关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参与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英文全称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下称ICANN)唯一认定用".商标"作为后缀的全球通用顶级域名,同时".商标"域名注册局获得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批复,获准在中国境内运营".商标"顶级域。".商标"是互联网上用于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显著标志。
"点商标"新的注册与服务体系采纳和体现了商标注册的类别和指定地的概念,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权利人更好地通过"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网上体现、应用和保护其商标权利,便于消费者能够以系统化的、有规律可循的命名方式,记忆及使用商标权利人的"点商标"。
【拓展资料】
"点商标"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结合商标权利的类别和指定地属性,实施以下表格所列的4种命名方式。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其商标的权利核准信息,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命名方式进行"点商标"注册。
新注册与服务体系应用简要举例说明如下:
某注册于中国的企业持有中国核发的文字商标"锦绣",商标权利证明所载核定使用商品为:
第25类:上衣;婴儿睡袋;游泳衣;柔道服;雨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披肩;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
第35类: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3.除了以上四种命名方式之外,点商标管理机构是否接受以包含非商标注册信息的其他名称的命名方式注册"点商标"?如果可以接受,是否有其他条件须要满足,以及适用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点商标"的命名方式须以上述四种命名方式为基础。然而为了促进商标在网上的应用和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区分,申请人在依据上述四种命名方式中任何一种成功注册"点商标"之后,则可申请在该"点商标"的基础上,加入相关的非商标注册信息的其他通用词名称注册"点商标"。除上述要求外,申请人还须提供理由和足够的使用证明材料进行申请,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证明构成"点商标"命名的通用词名称与其商标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二)如果添加的通用词涉及特定资格的,例如"集团"、"商城"、"Q唛",申请人须要举证证明其满足商标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签发地或相关公司注册地的法律、相关认证机构、或者行业习惯对该资格的要求;
(三)不可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妨碍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辨识和区分。
以非商标注册信息的通用名称组成"点商标"之适用注册收费标准,可详见《"点商标"命名方式及注册服务价格表》,类别保护服务与其相对应已注册"点商标"所获保护的类别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