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看到前面都回答的挺好,但是没有说出实质。楼主之所以不解应该是没有判断对犯罪的着手问题。
第一题要偷枪,行为人有没有着手偷枪的行为呢你要搞清楚,在第一题中,犯罪嫌疑人仅仅是走到围墙外,看到里面灯火通明,于是你可能觉得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所以判断为未遂。谁说里面有人就不能偷窃?就是里面100个人围着枪坐着,也还是可以偷窃的,比如调虎离山等等。因此偷窃行为并未着手,只能认定为盗窃的犯罪预备。此题也不能判断为中止,题目要你判断的是“感到无从下手,于是返回”这一阶段的行为属于什么,此时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放弃犯罪意图是不明确的,不能认定为中止。
第二题就不一样了,第二题要故意杀人,而且已经开始着手(爬墙),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围墙太高、屡次没能爬上去)而被迫放弃了杀人的行为,此时对法益已经有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性。根据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判断模式,因此应该构成犯罪未遂。
判断预备和未遂,重点要看犯罪行为有没有着手。只要没有着手实施,只能认定为预备阶段。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现形式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编辑本段
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预备犯罪行为包括:1、为犯罪准备工具;2、练习犯罪的手段;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5、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去犯罪现场;6、尾随和守候行为;7、勾引共犯,其中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
从客观方面来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搜取供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