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答案】:A,C,D,E
本题考核物权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其对租赁的房屋享有的不是物权而是债权,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的特殊规定,不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
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甲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甲不予追认,合同无效。--这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的。
引申一点:
《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你可以仔细体会一下物权法这两条规定,与合同法效力待定的关系。
希望对你有帮助
[案例]3个月前,南京市民张三急等钱用,决定将新买的私家车以20万元卖给李四,当天两人签订合同,李四一次性付清车款,从张三处拿到钥匙将车开走。3个月后,张三发现李四把车开走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于是,他隐瞒了曾将车卖给李四的事实,又把同一辆车卖给了王五。王五用张三所给的车钥匙,把车开走。李四发现该车“失窃”后当即报警,警察在王五处找到该车。李四、王五都认为自己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争执不下,对簿公堂,结果李四败诉。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与摄像机、电脑、手机等动产不同的是,物权法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的转让,也实行登记制度。但机动车等动产的登记制度与住房等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是两回事。住房等不动产的登记,是“不登记不生效”,即不登记根本就没有取得物权。机动车等动产的登记,是“登记对抗”,即机动车等动产转让,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如果不登记,自交付时车辆所有权就转移,受让人因此可以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如果不登记,张三又将该车卖给了王五,王五因不知张三此前已将同一辆车卖给了李四的事实,因此构成了“善意”。未登记的受让人就可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案例中,虽然李四从张三处获得私家车及其所有权,但由于他没有登记,而王五事先对张三将车卖给李四的事实并不知情,又通过有偿合同向张三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办理了登记,就成了“善意第三人”,并因此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所有权”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五的“所有权”,物权法保护王五的所有权,而不保护李四的所有权,即法律上认定该小汽车归王五所有,李四不享有车辆所有权(物权),而只能根据合同向张三主张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债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动产转让时,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中,假如没有王五这个“善意第三人”的出现,李四从张三处把车开走,即已经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即使没有登记,他也可以理所当然地合法占有、使用该车,他也受物权法保护。因此提醒市民,购买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动产后,适宜立即登记,以免因出现“善意第三人”而失去所有权,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