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参保者怎么使用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医保怎么用?可以分为一下几点:
1、参合农民持证到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就诊时直接减免费用(超出家庭账户总额部分由患者自付),最后取药治疗。
2、参合农民持证到本乡镇以外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患者交现金开具发票后取药治疗,然后由患者将报销联处方及医药发票到本乡镇农医所申请报销。
3、参合农民持证到乡镇卫生院住院就诊时:患者出院后,卫生院提供医药发票,出院小结(盖医院章),各种检查单,处方复写件等由患者到本乡镇农医申请报销。
4、参合农民持证到区级定点医院住院就诊时:患者出院后,医院为患者提供医药发票,出院小结,各种检查单复写件,处方复写件等,由患者到合作医疗直报窗口直接申请报销。
5、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转区属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7天内向当地乡镇农医所报告。农医所要及时答复,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区农医中心报告。出院后必须带好本人住院发票及住院相关资料,到本乡镇农医所按规定补偿。
新农合一年不用里面钱可以累计到下一年。新农合看病的时候首先使用门诊统筹部分,然后再使用家庭账户部分,家庭账户部分如果使用不完,余额是可以累计到下一年继续使用的,而门诊统筹部分,一年内用不完,年底就会清零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新农合医保的使用方法如下:
1、参保登记:农村居民需要到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并缴纳相应的费用,领取健康卡或者医保卡;
2、就医挂号:参保农民在需要就医时,到当地的基层医疗机构或者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进行挂号。就医前需要携带个人的健康卡或者医保卡,以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农民在就医时需要向诊所或者医院出示健康卡或者医保卡,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农民只需要支付自己应付的部分。之后,农民需要向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交报销申请,附上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等待医保基金的报销。
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1、药品费用:药品费用的报销标准一般是根据医保目录中药品的分类、等级、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医保基金可以报销药品费用的 50%以上,具体比例视药品种类、医保类型等因素而定;
2、治疗费用: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一般是根据医保目录中诊疗项目的分类、等级、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医保基金可以报销治疗费用的 50%以上,具体比例视诊疗项目种类、医保类型等因素而定;
3、住院费用:住院费用的报销标准一般是根据医保目录中住院项目的分类、等级、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医保基金可以报销住院费用的 70%以上,具体比例视住院项目种类、医保类型等因素而定。
综上所述,具体的医保报销标准可能会因为政策法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或查阅当地政策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分析:参合农民可以到区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看门诊,可以到乡镇卫生院、区级定点医院、区属以外医院住院治疗。参合农民报销发票时应带好以下资料: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医药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或处方复写件,住院分娩的须带准生证和出生证原件,慢性病的须带慢性病专用病历,到本乡镇农医所申请报销,然后由农医所工作人员审核后按规定补偿。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