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从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成本法计量、从成本发转为权益法、从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从权益法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1.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
3.对被投资单位减资导致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4.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
由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
如果此前5%的持股比例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原则:视同为将源投资在转换日按当日的公允价值全部出售,再将原投资和新增投资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回购。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等(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如果此前5%的持股比例是以公允价值记录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原则:视同为将源投资在转换日按当日的公允价值全部出售,再将原投资和新增投资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回购,所以需要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和当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同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需要结转至留存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等(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留存收益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或做相反分录
以上两种情况在具体转换时,要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前者小于小于后者,则应当按照其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该转换不涉及合并报表的调整。
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非同一控制下)
原则:转换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的公允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银行存款等(新增投资成本的公允价值)
该转换下,在合并报表,需要把原投资调整到公允价值,即“先卖再买”
从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成本法计量(非同一控制下)
转换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由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留存收益;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该转换下,由于在个别报表已经调整过公允价值,合并报表无需调整。
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将处置部分作正常出售处理,同时对剩余股份进行追溯调整,即将剩余股权从原成本法核算调整为权益法核算。
处置部分丧失控制权
借:银行存款(处置价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
差额:投资收益
剩余部分需要追随调整
投资时点商誉的追溯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大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投资作价中提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初始成本小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该调整留存收益,如果处置日与投资时点在同一会计年度的话,应该调整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当年)
盈余公积(以前年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
投资后的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原投资日至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原投资日至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其他综合收益(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该类转换在合并报表的处理:对剩余投资调整到公允价值,即先卖再买。
从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
视同将原投资在转换日按照公允价值全部出售,再以当日的公允价值将剩余股权投资回购,所以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当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剩余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先卖再买。
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出售部分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或借方)
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剩余部分的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或借方)
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从权益法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视同将原投资在转换日按照公允价值全部出售,再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将剩余股权回购,所以原投资账面价值和当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应该结转至投资收益,即先卖后买。
处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出售部分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或借方)
原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全部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或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或做相反分录
原权益法下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全部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作相反分录
剩余部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转换日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股权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或借方)
不涉及合并报表的调整。
关注环球网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办法的转换总结
法律分析:1、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2、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3、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4、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5、由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6、由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