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以依法限制相对方的权益惩戒相对方,为其设定某种义务为根本属性,处罚决定不因相对方停止或应允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解除、失效,且罚、没款不能返还。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如冻结的存款要解冻,扣留的物品要返还,拘留行为要解除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会留有案底吗
行政处罚不会留有案底。但是会留有行政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不会记入个人档案。而且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会对普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性行为。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轻微,当场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罚款或者警告两种,没收违法所得,无论多少,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等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而且即使当场收缴罚款也应遵循法定的程序。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当场了解清楚违法事实,做好现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当场处罚决定书具有现场笔录的效力?!)(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五)执行。原则:由当事人在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例外:依法当场收缴情况:一是依法作出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应按规定执行。(六)备案:回去后报所属机关备案。在实践中,违反简易程序要求办案的情况通常有: 1、办案人员少于两人。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不予重视,一名执法人员当场办案的情况,或是虽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但其中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现象仍然存在。 2、不出示行政执法证。办案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是法律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 3、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有的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无须取证,往往不按要求制作检查笔录,在没有收集必要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严重问题,一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 4、对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条件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擅自对应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另一种是没有依法将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为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理,而是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他组织,提高了简易程序办理的适用条件。 5、没有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不管是当事人的原因,还是执法人员的原因,如果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并交付当事人,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而应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6、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在实践中,执法人员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即除简易程序之外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认定有分歧、情节复杂、后果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程序案件的查处主要有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几个步骤。 1、立案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但在立案前应掌握“三步式”执法程序:(1)教育规范。行政机关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日,在此期间内停止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限期整改。经教育规范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载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3)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调查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应当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进行现场检查需要两个条件,即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必要时。其中“必要时”,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但“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调查或现场检查的要求:(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执法证件人员不是执法人员,不计人数;(2)示证;(3)对种类物,根据需要,有抽样取证的权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7日不能延长,也不能连续登记保存。要求在办案中提高效率。(4)利害关系人回避。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审查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实施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应当将调查结果,拟定的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立案审批表和其他证据材料送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初步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进行认真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将执法机构处罚建议、复核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不仅仅限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告知的证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不按规定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无论当事人是否放弃,均须有相关证据证明。 5、决定(1)一般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宣告其行为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严格地说,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相并列的一种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听证程序的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何时听证,过多长时间听证均由行政机关决定。(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公开是原则)(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行政处罚是有不同程序的,一般不同的案件,使用的程序也会不一样,一般简易程序是针对比较小的案件,而且证据俱在,直接可以宣判罪行,所以,在执法人员处理案件,也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选择合适方法,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快的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规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与办案人员工作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一份部门规章性文件。
首先,修正此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文件依据是《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这份《决定》于2018年11月3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次,公安部对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以下内容做了修正。比如违法行为地的内涵、居住地的范围、互联网违法行为、行驶中的客车行政案件管辖权、行政案件管辖分工情况、铁路公安行政案件办理、回避决定、证据调取等方面。
公安部对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依法修正,是根据行政案件的发展情况与现实需要而做出的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案件办理也出现了困扰一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案件的问题。在办理程序中有些地方权责分工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完善,这样工作人员就无法顺利依法办案。规定的依法修正,就是对此问题的针对性解决方案,这也能够提高行政案件审批办理效率,减轻工作人员负担。
根据《规定》第一、二、三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行政处罚立案环节包括什么
1、行政处罚立案环节如下:
(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3)告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二、行政执法的要求是什么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