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法律漏洞(遗产继承法律漏洞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22 阅读:1

原著与电视剧的逻辑是不同的。

遗产继承法律漏洞(遗产继承法律漏洞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按照原著,骆士宾股权等问题的继承问题。

按照原著,骆士宾和周秉昆在互相争斗中摔成植物人,不久死亡,他是死在了周楠前头,周楠大约是在十多年后才去世。

原著中骆士宾的亲属有两个,妻子曾珊、亲生儿子周楠。

原著中骆士宾也没有遗嘱,因此,其股权等财产应由其妻子及儿子周楠依照当时实施的《继承法》继承。

但是,问题在于,周楠虽然与骆士宾是亲生父子关系,但是依据原著,周楠的户口登记在周秉昆、郑娟的户口簿中,登记的是周秉昆的长子。

也就是说,在周楠和骆士宾并未通过亲子鉴定认定父子关系的前提下,周楠并不能继承骆士宾的遗产。而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亲子鉴定行业的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0年04月07日发布实施的,亲子鉴定技术在中国是在2007年才开始应用的。

按照原著,骆士宾死于1989年。也就是说,骆士宾生前并未完成与周楠法律承认确认亲子关系的流程,随着他的死亡,周楠与骆士宾之间的亲子关系在当时无法认定,所以,骆士宾的所有财产,包括股权等,只能由曾珊继承。

当然,具体到股权继承,还有其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被继承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人能否继承,取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骆士宾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排除了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权,那么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通过转让被继承人的股权来获得相应的财产价值。

二、按照电视剧,骆士宾股权等财产的继承问题。

按照电视剧的剧情,骆士宾立遗嘱在先,表明自己死亡后先由彭新生代持,然后在周楠成人后再转给周楠。

但是周楠先于骆士宾死亡。原《继承法》及现行《民法典》均规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应该归于无效,应该通过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因为彭新生只是代持股权,不是继承也不是受遗赠,那么周楠死后,遗嘱无效应当及于代持部分。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也应当由曾珊来继承。

想要排除曾珊的继承权,前提条件也是骆士宾公司的公司章程排除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那么曾珊就只能获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不能获得股权本身。

所以,我认为电视剧中的继承的处理是有问题的。可能编剧在这一方面还是没有请教法律专家,而产生法律上的漏洞。

当然,将电视剧的逻辑圆回来,也容易,那就是假定骆士宾公司的公司章程排除了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的权利,然后,曾珊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彭新生。

母亲欠债,应由母亲来偿还,法律上儿子不需要为母还债。要是子女选择不继承遗产的话,用法律术语来说,也就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这个时候是可以不用承担父母生前的债务的。法律上也规定,父母生前的未偿还债务,被欠钱的人是可以申请变卖其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偿还的。

法律分析

母亲欠债,应由母亲来偿还。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去世,作为儿子、女儿,在没有合法遗嘱或者遗赠的情况下,往往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他们遗下的财产,当然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父母生前欠的合法债务。要注意,赌债等非法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也有的子女并不想去帮忙偿还欠下的钱,所以就通过直接拒绝继承遗产的做法来躲避债务,那么在法律上遗产不继承也不去还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父母生前的未偿还债务,被欠钱的人是可以申请变卖其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偿还的。但是即便是变卖了这些遗产依旧不能填补上欠款的漏洞,只要子女没有选择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债主也是可以要求继承了遗产的子女帮助其偿还剩余的债务。除非特殊情况下,父母生前欠钱是与子女有关,比如子女作为债务的担保人等等,这样即便是子女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是可能会承担上一部分债务的。不过这时子女承担债务,并不是基于继承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去世(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去世),作为儿子、女儿,在没有合法遗嘱或者遗赠的情况下,往往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他们遗下的财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遗产,当然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父母生前欠的合法债务。要注意,赌债等非法债务,在我国是不受保护的。也有的子女并不想去帮忙偿还欠下的钱,所以就通过直接拒绝继承遗产的做法来躲避债务,那么在法律上不继承遗产也不去还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法律上也规定,父母生前的未偿还债务,被欠钱的人是可以申请变卖其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偿还的。但是即便是变卖了这些遗产依旧不能填补上欠款的漏洞,只要子女没有选择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债主也是可以要求继承了遗产的子女帮助其偿还剩余的债务。除非特殊情况下,父母生前欠钱是与子女有关,比如子女作为债务的担保人等等,这样即便是子女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是可能会承担上一部分债务的。不过这时子女承担债务,并不是基于继承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答:1、该案法官的考虑应该是公序良俗,是为防止个案不公正。没有弥补法律漏洞的问题。

2、我个人观点,如果判决黄文彬遗嘱有效,也不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因为关于遗赠问题法律没有限制婚外情人的受赠权利。根据刑法解释七规定,情人也可以理解为身边人,其行为也受到法律限制,有连带责任。那么其依法受赠也未尝不可。况且,当黄文斌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后,张学英不顾嘲笑挖苦扶持黄文斌,这时候蒋伦芳在干什么呢?96年到01年5年间黄与蒋分居,他们之间仅存的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了。所以,即使判决遗嘱无效,也应当判决给付张学英适当的补偿,才算公平。

3、法官在适用原则的时候应当考虑法律规则优先。穷尽规则方用原则。并应该权衡正义与法律的价值。不能单纯为了追求所谓的正义而否定法律规则。

我认为该案判决有点哗众取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