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如何投诉?由于环境污染的种类繁多,包括了大气污染、噪音污染、水体污染等等,因此在遇到不同类型的污染时需要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投诉。不同的污染向不同的部门投诉。
一、遇到噪声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当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你的权利。
二、如果遇到废气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长江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三、如果遇到水体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的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其他的水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的受理范围。
四、如果遇到固体废物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其他废物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
五、畜禽养殖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六、建筑工地产生很多灰尘,周边居民投诉要找谁?
建筑工地内扬尘污染由建委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产生的扬尘污染由市政部门负责。
七、餐馆油烟扰民的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产生的性质不同,油烟扰民问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有证的经营性油烟由环保部门管理;无证的经营性油烟由工商部门管理;占道违章经营产生的油烟由城管部门管理。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新环保法的处罚项目有很多,其中的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六点。一、停建罚款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六)其他。三、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亮剑”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二)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三)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将会大幅提高: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 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罚款。四、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在新环保法中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五、行政拘留新环保法: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处罚。环保部门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六、刑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与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类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刑5年、5-10年、10年,并处罚金判刑5年、5-10年,并处罚金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环境罪判刑3-10年判刑3年、特别严重的3-7年,并罚金对单位处罚金单位犯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则判刑并处罚金环境监管失职罪(国家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认定以下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2、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我国保护环境的政策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三项基本政策如下:
1.公众参与、普及环境教育的政策;
2.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政策;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政策。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什么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指标
环境保护指标:
一、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
二、爱护花草树木,杜绝破坏城市绿化,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
三、避免使用一次性饮料杯、泡沫饭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纸饭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来替代。
四、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尤其不要捕杀人类的益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2):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保证清正廉洁.(3):更好地合民意.集民智.聚民心,作出正确的决策.(4)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造福于人民,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我国行政监督系统1.行政系统外部监督(1):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2):人民政协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与公民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1):上级政府(2):政府的监察部门(3):政府的审计部门(4):政府的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