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节选) 2.2经常性卫生要求
2.2.1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2.2文化娱乐场所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2.2.3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2.2.4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min,空场时间不少于10min。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2.2.5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
2.2.7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2.2.8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11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2.2.12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2.3设计卫生要求
2.3.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3.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视距
2.3.3.1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6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2.3.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
2.3.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 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2.3.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
2.3.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2.3.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3.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15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篇一: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标语
一、自创类
1、净化生存空间,美化生活环境。
2、共创温馨家园,齐享文明硕果。
3、[园林绿地]:奉献一份爱心,滋润一片绿叶。
4、[绿地]:小草青青,足下留情。
5、做文明市民,创美好家园。
6、共创温馨家园,共享健康人生。
7、美化市容,净化心灵。
8、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9、厦门的洁净,有您的一份贡献。
10、洁净留得白鹭在,优美引得客常来。
11、身体要健康,环境不能脏。
12、创建优美环境,迎接天下客人。
13、告别不文明行为,共享优美舒适环境。
14、[园林绿地]:草木有生应珍贵,人皆有知要自爱。
15、[旅游景点]:美景人共赏,美德人同赞。
16、[公厕]:我给您方便,您还我清洁。
17、[风景旅游景点]:观美好风景,做文明游客。
18、[海岸、沙滩]:海上花园美在海、请给海洋多点爱。
19、人人共创优美环境,天天拥有美好心情。
20、让海上花园成为世界的公园。
21、[湖畔]:美丽的厦门,白鹭的家园。
22、[旅游、休闲场所]:您走过的地方来前去后都一样洁净。
23、[幼儿园]:我家住在卫生城,我们从小讲卫生。
24、珍惜优美环境,享受美好生活。
25、随地吐痰,小心反弹!
26、众人手脚勤,城市才干净!
27、洁净的市容,轻松的心情!
28、有您的爱惜和我们的努力,厦门会更加整洁美丽!
29、环境清爽,心情舒畅。
30、欢迎您到厦门来,请为厦门添光彩。
31、地球无法克隆,请爱护生存环境。
32、[窗口单位,旅游景点]:厦门欢迎您,请您爱厦门。
33、[公共场所]:乱丢乱扔废弃物,您还扔掉什么?
34、要让厦门美又净,大家努力不松劲!
35、维护市容常抓不懈,保持清洁持之以恒。
36、珍爱卫生城市,呵护鹭岛美景。
37、美丽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爱护。
38、[绿地、休闲场所]:草绿花红际,健康美丽时。
39、爱花爱草爱树,珍惜美好家园,
40、[绿地、休闲场所]:多种花草,美化鹭岛。
41、城市文明,市容为凭!
42、软环境、硬环境,第一要干净。
二、摘抄引荐类
1、城市美如画,全靠你我他。
2、金钱是一时的财富,环境是世代的瑰宝。
3、绿与健康常驻,花与文明同在。
4、环境卫生一面镜,城市文明照得清。
5、保护生态环境,追求完美人生。
6、大环境,小环境,干净才有好心情。
7、一片绿,一片情,一片温馨。
8、花草无语,奉献美丽。
1.别让坚强的生命,成为足下阴魂。草坪
2.以滥用水为耻,以节约水为荣。水资源
3.道路的拐弯处,人生的转折点。
4.放飞你的青春,奔洒你的热情。
5.珍惜每一滴水,让地球妈妈不在哭泣。
6.绿色的生命需要我们的共同呵护。
7.健康的体魄,来自运动。
8.微笑是我们的语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
9.好少年=文明+价值+爱心+力量
10.礼貌是最容易做到的事情,也是最容易忽视的事情,但她却是最珍贵的事情。
11.礼貌和文明是我们共处的金钥匙。
12.鸟儿因翅膀而自由翱翔,鲜花因芬芳而美丽,校园因文明而将更加进步。
13.文明是快乐的源泉。
14.让我们的心灵像花一样美丽。
15.关心学校,我们的职责;爱护学校,我们的义务;热爱学校,我们的心声。
16.学校是学习之所,文明是成功之本。
17.让我们一起来: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18.让我们告别不文明的行为。
19.文明是彼此沟通的桥梁。
20.手边留情花似锦,脚下留情草如茵!
21.天空是温暖的摇篮,不要再向天空吐烟,让地球心酸;草地是美丽的地毯,不要再乱扔杂物,让地球难堪!
22.绿色、文明是希望,让我们一起来播种希望吧!
23.让我们的素质及文明展现在一言一行中!
24.文明是成功之花的蕊,是理想之舟的帆。
25.星空为我们贡献灿烂,天空为我们贡献蔚蓝,森林为我们贡献绿色,鲜花为我们贡献绚丽,大自然为我们贡献了自己,而我们该为大自然贡献点什么呢?
26.向老师说声好,不困难;困难的是,要坚持向老师真心地说声好。
27.让文明的气息洋溢在学校的每个角落。
28.花儿用美丽装扮世界,我们用行动美化校园!
29.给我一片洁净的.天空,我才能翱翔;给我一片蔚蓝的海洋,我才能遨游;给我一个美丽、文明、宁静的校园,我才能在知识的海洋中扬帆起航!
30.顺手捡起的一片纸,纯洁的是自己的精神;有意擦去的一块污渍,净化的是自己的灵魂。
31.“播种文明、收获温馨”、
32.“美是文明、美是智慧、美是奉献”、
33.“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34.“.礼貌是人类文明共处的金钥匙”、
35.“今天,你微笑了吗?你问候了吗?你礼让了吗?你帮助别人了吗?”
为加强城市管理,增强广大市民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社区居委会与辖区内的所有居民户制定环境卫生公约,请广大市民共同遵守。
一、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思想,自觉维护好公共卫生及家庭卫生。
二、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旧物,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保持公共场所整洁。
三、自觉服从社区居委会管理,积极参与和支持垃圾袋装代运,积极缴纳垃圾清运费,积极参与灭鼠、灭蟑、灭蝇、灭蚊等除四害活动,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月活动。
四、庭厕所一定要设化粪池,排粪要进下水道,阴阳沟要干净,无污水污泥,室内外做到无垃圾,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篇二:建筑安全公共场所宣传标语
建筑安全公共场所宣传标语
(1.食堂)
注重礼仪,文明用餐,爱护环境,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就餐纪律,养成饮食卫生习惯
节约是美德,请珍惜盘中食物
病从口入,请注意饮食卫生
保持安静,请不要大声喧哗
保持环境清洁,请不要乱丢乱吐
(2.公共场所)
上下班要打卡,请按秩序排队
请节约用水
以厂为家,以厂为校,厂荣我荣,共创辉煌吸烟有害健康---严禁吸烟
享受工作,享受生活
会议的结果是行动,没有行动的会议是最浪费的行为
(3.消防安全)
这里有只电老虎,小心看管别马虎
只要伸手小动作,成为节能大赢家
消防器具勤检查,防火工作做到家
篇三:公共场所宣传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资料
一、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何时颁布?什么时候施行?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2011年3月10日颁布的,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有哪些?
答:公共场所是指人群汇集的地方,是供人们娱乐、休息、消费的场所,为人们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的范围主要是指下列公共场所:①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共7类28种。
三、谁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答: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共场所哪些项目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答: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
五、公共场所可能存在哪些对人体有害因素?
答:在公共场所中,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很多。主要的有害因素归纳为:生物因素、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三类。生物因素有:细菌、病毒、螺旋体、立克次体、真菌、原虫及蠕虫等;化学因素主要有飘尘、可吸入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甲醛、苯并芘等;物理因素主要来自微小气候中的气温、湿度、气流和辐射,以及采光、照明、噪声、振动等。
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七、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分别为:①A级表示卫生状况优秀、高信誉度;②B级表示卫生状况良好、中等信誉度;③C级表示卫生状况一般、低信誉度。
九、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以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十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时有哪些要求?
答: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十三、为了防止传染疾病,哪些公共用品、用具必须进行消毒?
答:按照规定,公共场所必须设卫生消毒间或专用消毒设施。公共场所中主要的公共用品、用具有:茶具、毛巾、浴衣裤、垫巾、床上用品、脸盆、拖鞋、卫生洁具、理发工具、话筒等,由于公用物品容易被污染细菌或病毒引发传染病,所以必须坚持消毒。十四、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五、如何进行卫生许可的延续与变更?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十六、消费者如何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
答:消费者可通过查看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检测报告等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上述三项内容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超过多少分贝违法
我们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声音的分贝是声压级单位,记为dB。用于表示声音的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则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夜间40dB;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那么,室内环境中的噪声标准是多少呢?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第5条4款规定,在室内进行噪声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
公共场所***别人违不违法***侵犯隐私权
在公共场所抽烟违法吗违不违法要看一个城市的行政法规。
很多城市如上海规定了不允许在公共场合吸烟,那么,吸烟是违法的。
而在很多小城市,***没有出台相关法规,则不违法
超过多少分贝算噪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
超过多少分贝是噪声?超过75分贝都是噪声
(1)为了保护人们的听力和身体健康,噪音的允许值在 75~90分贝。
(2)保障交谈和通讯联络,环境噪音的允许值在 45~60分贝。
(3)对于睡眠时间建议在 35~50分贝。
dB(Decibel,分贝)是一个纯计数单位,本意是表示两个量的比值大小,没有单位。
在工程应用中经常看到貌似不同的定义方式(仅仅是看上去不同)。对于功率,dB= 10*lg(A/B)。对于电压或电流,dB= 20*lg(A/B)。此处A,B代表参与比较的功率值或者电流、电压值。
dB的意义其实再简单不过了,就是把一个很大(后面跟一长串0的)或者很小(前面有一长串0的)的数比较简短地表示出来。如(此处以功率为例):
X= 100000= 10^5
X(dB)= 10*lg(X) dB= 10*lg(10^5) dB= 50 dB
X 10的负15次方= 10^-15
X(dB)= 10*log(X) dB= 10*log(10^-15) dB=-150 dB
一般来讲,在工程中,dB和dB之间只有加减,没有乘除。而用得最多的是减法:dBm减 dBm实际上是两个功率相除,信号功率和噪声功率相除就是信噪比(SNR)。比如:30dBm- 0dBm= 1000mW/1mW= 1000= 30dB。dBm加 dBm实际上是两个功率相乘,没有实际的物理意义。
在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的1、目前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并没有相关规定。
2、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话,卫计委(原卫生部)2011年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并没有处罚条款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一、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这是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对北京地区有法律效力。
条例的第十条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区域,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二、综上所述:
1、在全国范围内,室外公共场所吸烟不违法;
2、在全国范围内,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违法,但是无处罚或者处理措施;
3、个别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则依据该法规处理。
公共场所贴小偷截图违法吗?最好先咨询一下律师
声音超过多少分贝致聋120分贝!120分贝声音的振动频率是人耳膜能承受的最高频率
公共场所私自搭建是否违法私搭乱建当然违法、违章。公共场所也不例外。必须向国土管理部门报批备案,城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领取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