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案件中林木是以蓄积认定的。
依据:
林业部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
发文单位:林业部
文号:林检法[1989]1号
发布日期:1989-1-26
执行日期:1989-1-26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公安处(局)、林业(农林)检察处、林业(农林)审判庭,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公安处、地区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公安处:
据各地反映,林业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森林案件中,由于对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和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不一致,影响了林业公安机关立案、林业检法机关量刑。现根据林业部(82)林资字第10号《关于颁布<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和测树学的原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木材积的计算。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如:某地区、某树种的出材率为60%。即:
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原木材积÷60%
二、幼树的概念和幼树数量计算。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在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
林业部
法律主观: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条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一)【自首】【影响判刑】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积极配合】【影响判刑】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三)【坦白案情】【影响判刑】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四)【诉讼权利】【权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一)【程序合法】【影响诉讼时间】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二)【刑事会见】【影响全案】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三)【取保候审】【合法权利】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庭审阶段(一)【回避】【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二)【诉讼权利/人格权】【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三)【质证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四)【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当事人的权利】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五)【遵守庭审规则】【当事人的义务】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一)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
要把保护森林、美化环境作为每个公民应尽义务来教育。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森林法》等有关法律及政策的精神,做到家喻户晓,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宣传,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自觉有效地预防各种犯罪。同时,通过深入宣传,进一步弘扬正气,积极鼓励群众与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二)林业部门要加强管理
特别是对涉及林业保护和采伐方面的管理,要严把审批关。在调查设计时,要深入实地搞调查,进行精确设计,使采伐者明确采伐的数量和范围,依法采伐,林业站要派人到现场监督采伐人依证采伐。检察机关要针对在办案中发现林业部门在办理采伐证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向林业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以堵塞漏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规范木材的加工和销售
清理整顿木材加工厂点,规范木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管理,避免木材加工厂以购买木材为名大量收购盗伐的林木,减少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使林区的木材产、供、销等生产经营纳入规范化。
(四)依法加大惩治力度
面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日益上升的趋势,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过程中,要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快立、快捕、快诉、快判。对那些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小,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通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来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
(五)加强基层组织对林木的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林木的监管,确保管护责任的落实。村级组织对辖区内的林木的监管负有直接责任,除了发挥村级组织的监管作用外,要通过聘用专职监管护林员,强化对林木特别是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护林员要切实负起管护责任,保证巡山天数,发现毁林行为要及时制止。
(六)完善立法堵塞法律漏洞
相关立法部门要依据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广泛调查研究,完善立法:一是降低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认定标准(如5-10立方米);二是建议恢复盗伐滥伐林木罪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种,使之更有利于惩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使森林的生态效益真正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三是对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刑罚处罚都有并处罚金的规定,但没有说明罚金的用途,建议立法明确罚金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林业部门造林和保护森林;四是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徒刑外,要处予较重的罚金,使滥伐林木无利可图,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除判处罚金外,还要规定其种植一定面积的林木,以弥补所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