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会,因为新计划生育法启动,即为政策落地,之后出生的二胎均属合法生育前的仍按照原条例处理,缴纳相应的罚款。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该当事人应该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这是因为虽说目前已实施两孩政策,但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是违反了当时的生育政策,还得接受处理,不会因为目前实施两孩政策了,当时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就变成了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国家的法律是严明的,是不容更改,不容侵犯的,曾经我们国家的人口是非常多的,曾经的我们是没有计划生育的,这导致人口普遍增多。而面临着众多人口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计划生育政策,一个家庭只能孕育出一个子女,而这样的家庭又被称为独生子女家庭,这也就意味着这样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这个孩子他只有他自己,没有哥哥、姐姐、弟弟、妹妹。
在后期,大家逐渐发现了独生子女带来的弊端,比如说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基数过大,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又出台了新的政策,那就是开放二胎。但是在没有开放二胎之前很多人都会偷偷生孩子,有些人生了二胎,有些人生了三胎,甚至还有些人会生了四胎。那么在二胎开放,以后曾经偷偷超生的公职人员还会进行处理吗?
常言道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虽然说曾经的独生子女政策,是国家出台的一项法律法规政策,但是从人文道义上来说,还是有自己的缺点的,父母想给孩子找一个陪伴,这也是无可厚非的,虽然说从人道主义上来说,可以理解他生二胎的心情,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认为即使是二胎开放之后,在职的公职人员虽然说没有必要大动干戈去惩罚,但是小小的责怪,和小小的罚款还是应当的。
虽然说这些在职的公职人员,在没有开放二胎之前先行一步,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主张破坏国家法律,他只是为他的家庭,为他的孩子出了一些事情而已,出于人道主义上来说,他的行为还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并不需要大动干戈去革职,一些小小的惩罚,口头批评,罚款就可以了。
虽然我们无法预测实践中具体相关部门人员是否会再次去处理,但是依据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惯例,对于二胎政策施行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去处理。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规定以前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就不需要再缴“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应该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此外,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这就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会按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改)》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