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管理办法,国企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qq745048485 2024-11-22 阅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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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管理办法,国企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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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如何扣除

(一)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费用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综上,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使用员工的汽车给员工报销的保险费、车船税等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在在租赁期内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负担用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三)私车公用加油取得的发票抬头是车牌号,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做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当取得企业全称的发票,建议可将其车牌号码作为备注内容。

(四)股东个人汽车用于公司经营所用,加油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另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综上,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即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五)员工出差开自己的车,公司按照一定标准给与了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的税前扣除标准,适用于制定有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明确人员标准及范围,并且不再使用公务用车的国企和私企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如属于上述公务用车补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两档:(1)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2)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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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私车公用的协议模板

(来源网络,出处不详,仅供参考)

私车公用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民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甲方为乙方员工,在甲方为乙方工作过程中,甲方为了方便服务同意在办公期间将甲方私人所有车辆租给乙方办公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提供汽车的情况

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其中车辆品牌:

,车牌号:

,甲方车辆外观、部件及整体损坏情况:

二、汽车用途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辆租用给乙方用于工作需要。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汽车仅作为乙方员工(限甲方)工作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汽车登记地政府部门关于汽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日到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续约优先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乙方应给予支持。

四、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该汽车每月租金为:

1.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附加租金:为甲方收取汽车租金时,按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具体金额以完税凭证为准。

3.上述租金包含汽车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维修费

4.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由乙方承担,甲方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上述支出时,需要提供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

5.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年(合同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支付给甲方,以后每期租金在上期已付租金所覆盖的租期届满前日内向甲方支付。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上述汽车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上述汽车质量及权利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在为乙方办公期间使用私人所有车辆的,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本人及第三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或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非在乙方办公期间使用私人所有车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或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提供给乙方的上述车辆转租或转卖于他人。

六、乙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上述汽车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上述汽车的正常使用功能,仅在甲方为乙方办公期间上述汽车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车辆保险事故、修理受损车辆、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

3、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上述汽车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4、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转租他人。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及权利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如乙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乙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汽车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乙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租赁期届满前签订书面续租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已交货款和双倍定金、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按损失赔偿。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存在分歧,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通知条款

1、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一方授权委托、指定专人递交,或以合法的快递服务、电子邮件、传真发至另一方在合同中列明的地址。

2、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事宜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方如未按前款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相对方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则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法律、交通法规等不符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条款及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私车公用行为,方便员工外出办公,允许员工开私车办公事,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私车公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车公用管理规定如下

1、私车公用的概念:上班时间内,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用私车办理公事的行为。

2、根据公司需要,有私车公用的,应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私车公用时,由公司行政部开具《私车公用审批单》,报销人每月凭《私车公用审批单》计算公里数,按每公里数给予补贴。凭加油费发票报销,过路过桥费具实报销。费用报销按公司正常费用报销流程和手续办理审批和签报。

4、行车费用。公司补贴行车费用,所有私车公用的补贴标准为0.8元/公里,经审核汇总后在次月工资中统一发放。

5、私车公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投保车辆保险,由车主交纳,如交强险、商业险等。

6、罚款。交通违规处罚款及车损维修费用由车主本人负担。

7、其它车辆费用。车辆年检、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由车主交纳。

6、意外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后,车主应作应急处理,迅速报案并及时联系公司行政部。车辆事故赔偿费和修理费由车主本人负担。

报销标准:车辆的保险费、保养费和修理费均由使用者负担;里程数按照实际最短线路所列里程数计算,往返路程按双倍里程计算;按照1元/公里计算报销燃油费;私车公用报销的范围:证照齐全并投保强制险的私有车可以供公司管理人员、外勤业务人员等适用。随车出差人员不能再报销交通费;过路费和停车费据实报销。私车公用中的私车的产权人与实施“公用”的行为人主体同一。这一特征,使职工借用、雇用、搭乘其他人的,包括其他职工的私车进行公用的情况,与本文所指的私车公用情况得以区分。借用、雇用、搭乘其他人的车辆,在借用、雇用、搭乘人与车辆产权人之间形成了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在本文研讨范围之内。

私车公用补贴一般有以下这两种形式:

1、建立私车公用报销制度,按照制度进行补贴。这个制度是需要你所在的公司自行制定的,一般按照每次出车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贴;

2、直接发放车辆补贴。很多公司对员工使用私人车辆发生费用是直接按月发放补贴的,这样的方式不需要个人去代开发票,既方便的个人也方便了公司。

私车公用产生费用以补贴方式发放

交通补贴的形式有四种情况可以进行处理:

1、计入福利费

把车辆产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到福利费,其中需要计算个税,然后再合并到个人所得税里边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入差旅费

把车辆产生的费用计入差旅补贴当中,当作差旅费进行处理。

3、以工资的形式进行发放

把车辆产生的费用直接当作工资的薪金进行计算。

4、加油充值卡

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处理车辆加油费问题的办法,而加油充值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付卡充值,一种是实际的消费。

如果是预付卡充值,取得的发票是不能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的;预付卡发生了实际的支出之后,可以凭借着相关的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私车公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集团总栽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第二章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具备驾驶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私车公用:

一、对本集团有特殊贡献人员;

二、在本集团担任特殊职务人员;

三、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所在单位又不能满足需要的。

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的销售人员及片区负责人。

第五条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附私车公用申请表)。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人身保险情况等。

第六条对于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经集团总裁批准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

第三章费用报销规定

第七条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除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四次合理费用外,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额外报销公务活动费100元。

一、已婚职工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分居两地。

二、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在不在同一县(市)。

三、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距离不超过200公里。

每月报销的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的四次合理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油费。过路过桥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途内发生的费用核报;油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程每公里0.30元核报。

已享受本条规定待遇的,不再报销与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相关的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第八条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费用300元。

第九条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内出差,不再派用公车,也不再报销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第十条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因公去单位所在地县(市)外出差的,原则上应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确需借用其私车时,只准报销过路过桥费和油费,油费按每公里0.30元核报,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每月报销费用一次,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报销时应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应发票后规定程序报销。

第四章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十二条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等,办理一切规费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

第十三条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本集团及其所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由车主自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集团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办公室,各单位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公司办公室。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各单位财务部。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