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84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8条

qq745048485 2024-11-22 阅读:1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84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8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章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立案管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1998〕1号 1998年5月11日发布实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

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

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案件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报案形式和受理程序】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审查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发布实施)

7.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提起自诉】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派出所不受理贪污案件。具体有各级检察院负责。详细如下;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包括13种案件:

1.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5.单位受贿(刑法第387条);

6.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7.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8.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9.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1款);

11.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2款);

12.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1款);

13.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

概念、犯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贪污罪

1.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2.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保管、出纳、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6.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差额部分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2.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4.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5.犯罪主观:故意。

6.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

1.概念: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额较大且隐瞒不报的行为。

2.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4.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故意。

6.立案标准: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

法律分析: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