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依法监督法院、公安、司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矫正,督促矫正人员按时报到、参加学习、提交思想汇报等,严防脱管漏管,收到很好的效果。近日,靖远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依法建议对四名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该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靖远县检察院及时向司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司法部门采纳了建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建议书。目前这四人已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举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社区矫正的思想汇报应该按矫正规定完成。
近日,无棣县司法局监管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化名)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被无棣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2020年12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1年6月份,李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思想汇报未按书写要求上交,内容摘抄重复单一,屡教不改。法院裁定对李某某撤销缓刑。
由于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挑战法律的威严,最终被撤销缓刑。社区矫正虽然没有冰冷的围墙束缚,但也有一道无形的“高压线”,不可轻易触碰。社区矫正对象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警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每月思想汇报内容重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范例一个缓刑人员的思想汇报今天上班收到了一名被判处缓刑的青年给我的信,他曾是一名在读大学生,一失足铸成了千古错。这是他按规定写给我的思想汇报。把它贴出来给青少年的朋友看一看,希望年轻的朋友们走好人生的每一步。信的全文如下:离开上饶马上就三个月了,回到社会,回到生我养我的土地,一切都是那么熟悉。周围的环境依然如故,可是,唯独我变化了。我是什么?!我怎么了?!我该怎么办?!。。。我再也不是原来的我了,我再也不是大学生了!我的前途在哪里?下一步我将如何面对?尽管我的思想很乱,可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下面我向您汇报一下我的近期活动。回家后在家休息了二十多天,然后想找一份临时工作,可是没有文凭,唉!然后通过一个亲戚,跟着建筑工作干起了力气活。刚开始吃不消,现在基本上快适应了,同时也体会了很多生活的不容易!我想自已先挣点钱,然后再作进一步打算,您看行吗?我已经被学校开除学籍了。下一步打算我想处理完我学校的事情以后,然后去北京打工,边打工边学习,拼搏一下,准备明年四月份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音乐专业考试。因为这所学校录取后不交学费。我想问问您,我可以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考试吗?因为,我的档案会有污点吗?我舍不得音乐,我爱音乐!请您指导,难道犯过错误以后,就不可以与同龄人一样了吗?周围的亲人朋友都劝我学一技之长,然后找个工作算了,我不愿意!我的音乐之梦还在,我相信,心若在,梦就在!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小刚(化名) 04。8。7参考资料: http://www.srzc.com/cgi-bin/topic.cgi?forum=15&topic=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