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此次教育法修改亮点颇多,历经两个版本审议稿。其中,二审稿进一步提升了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提高到“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同时提高了所负法律责任的上限与下限,增加了其违法成本。现行教育法中考试作弊等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为“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依此来看,冒名顶替入学的处罚较之更重。如果考试作弊是在“赛跑”过程中动手脚,那么顶替入学则是“强行将他人拉下领奖台”,这不仅是对高考选拔制度公平性与威严性的践踏,还是对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严重侵犯。该项修法举措表明,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体现了我国对该问题的治理决心。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五条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法律分析:
1、口诀:
8606义务六,一个通过一个修;
91未保来设立,06修订07行;
93教师喜通过,94开始来实施;
95教育09改,2015又修订;
02学生无伤害,10年纲要已到期。
2、教育类法律颁布的具体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
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
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
施行时间:1994年1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颁布时间:1991年9月4日
施行时间:1992年1月1日
修订时间:2012年10月26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5.《教师资格条例》
颁布时间:1995年12月12日
施行时间:1995年12月12日
立法机关:国务院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2年3月26日
施行时间:2002年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颁布时间:1999年6月28日
施行时间:1999年11月1日
8.《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通过日期:2010年6月21日审议并通过
发布时间:2010年7月29日正式全文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今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教育法修改的决定。最新修改的教育法自本年四月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