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纯粹是与物之间的关系
2、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4、物权主要是一种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权
5、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排他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所有权的排他性。
因为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如果某人对某物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
2、他物权的排他性,即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强调在同一物上不能设定两个所有权,还要求在同一物上不得设定相冲突的物权,这就确定了设定物权的规则。例如,在某物之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3、物权的对世效力。
这就是说,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便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四是物权的不可侵害性。物权具有不可侵害性,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除他人的侵害和妨害,在物受到他人侵夺时,权利人还可以对行为人主张物权请求权。
三、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
1、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对内的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1、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包括居住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他物权包括哪些
他物权即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典权、质押权等。
按罗马法理论,他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一切物权均可纳入他物权范畴,此类权利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而存在。通常仅体现为物权某项权能或一部分,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罗马法上的他物权,一般包括地役权,永佃权,地上权,和质权四种,近代民法承袭了罗马法的他物权概念及理论,但在其具体表现形式上则有越来越丰富的发展,学理上往往他物权成为“不完全物权”或“限制物权”并将其具体划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八)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三、物权包含哪些权利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他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而形成的独立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物。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