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22 23条的情形,您按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习期间,您辞职,一般对您没有任何影响。我国目前对实习生管理的条例最好的如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22日
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组织与保障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九条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实习基地,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
第十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开展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和信息优势,推动共建实习基地和开展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地毕业生就业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
(二)自愿且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三)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见习基地时,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提供见习岗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及时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见习单位未依法履行见习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为见习基地的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见习政策的宣传,将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见习的经验做法,形成社会普遍关注、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实习规范与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学校应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掌握实习情况,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
(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
(四)实习终止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在学生实习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
(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三)联系并合理安排实习单位;
(四)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
(五)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六)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七)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
(二)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三)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五)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四)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
(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六)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七)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实习指导人员的工作,保证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的时间。
实习指导人员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评定。
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第二十九条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考核评定成绩,出具实习鉴定。
第四章见习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省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可以自愿参加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的见习。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计划安排;
(四)岗位职责;
(五)见习待遇;
(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六条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二)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四)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九条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
第四十条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十一条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第四十二条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四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毕业生有创业愿望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第五章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有关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当年本地区学校学生实习信息,为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提供服务。
学校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学生实习人数、专业类型、实习时间等信息分别报送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可提供实习岗位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见习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并发布见习供求信息,推荐有意向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到相关岗位见习;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毕业生见习。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习、见习状况和实习、见习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和见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建立实习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
第五十条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补贴之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见习基地一定的补贴。
第五十一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生产、教学、科研结合效果良好的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安排实习经费或者挪用实习经费的;
(二)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三)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四)拖欠、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的;
(五)未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六)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响学生实习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
(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
(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
(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
(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条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学生送回学校所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指导、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实习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实习学生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学校、实习单位、见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实习、见习协议约定,对实习学生、见习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见习单位可以终止其在本单位的实习、见习。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补助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助、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资助、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习、见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省外学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习,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甲方投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_____%;乙方占_____%。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乙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他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____%;乙方负担____%。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软件开发协议书范文汇编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软件开发协议书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软件开发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
地址:公司地址:
技术中心: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发“股票软件”产品,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定制开发软件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技术培训;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软件内容要求及验收标准:
1、依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产品为:“股票软件”
2、总体设计原则:乙方根据自身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证券软件的技术标准为甲方开发证券分析软件,证券软件完成后,乙方将软件包括附属软件移交给甲方,且乙方负责售后服务及相应升级,同时乙方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属甲方所有的软件著作版权。
3、软件的构成及功能需求、验收标准通常包括软件的功能描述、验收标准、验收期限、验收方法、产品缺陷的确认和补救等内容,可以根据委托项目的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增减。例如我方的详细设计已经完成,只需要承包方编写代码,此时就不需要功能描述
三、工作进度: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附的《软件开发进度计划》(见《附件》)完成软件开发及相应的配套工作
四、费用支付:
1、本项目总费用为__ __元,双方同意按现金方式银行电汇汇款。
2、付款期限: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表完成工作进度并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将按如下日期向乙方支付:
(1)签订合同后2日内首付合同款元。
(2)乙方完成软件制作后,将软件完整版交给甲方,同时加上国家版权局正式受理通过的软件函,甲方支付余款__ _元。(含软件著作权申请费用元);
(3)乙方将制作完整的软件提交给甲方使用,需要提供相当的视频教学和图文说明书。
(4)甲方在今后的销售中,每一个数据终端按元一个软件帐号向乙方购买。
3、上述费用包含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的所有费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如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整个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甲方保留追回所有投入的权利;
2、如设计缺陷导致部分功能无法正常运行,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如问题不能按期解决,导致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甲方有权扣除部分费用;
3、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甲方设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
4、乙方需协助甲方安装调试,直至甲方验收合格;
5、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软件操作使用及安装人员一名,甲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应达到熟练操作并能解决简单问题的程度;
6、乙方应亲自完成本开发项目的全部工作
7、乙方必须在交付使用时作出该系统技术升级、功能扩展的计划,升级、扩展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系统维护:系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乙方负责免费维修12个月。系统出现紧急问题,乙方应现场解决。
9、乙方为甲方开发“股票软件”软件产品,并附相关的软件特色指标说明,软件注册系统和软件加密系统。
10、乙方为甲方制作软件LOGO、软件名称、启动图片、内嵌网站网址等相应软件信息。
11、乙方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软件运行期间提供免费一年的技术维护和基本升级。
升级标准为:乙方软件现有功能和及时将乙方所获得的交易所所有对外公布的无偿基础数据信息形成乙方自身软件信息,另外,乙方自身软件功能性升级的程序也给予甲方免费升级。
1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解决软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需要解释和需要明显bug改进的地方的有关问题。
1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软件符合甲方的要求,并且没有瑕疵。如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进行修改或更替维修
14、乙方确保提供给甲方的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bug,一旦出现问题,乙方承诺在24小时内解决。
15、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软件升级,乙方如有软件扩充功能,则提供升级程序给甲方使用,以充分保障软件的升级扩展。如甲方对软件另有需求,双方协商解决。
六、协议的补充、变更和终止:
1、协议的补充、变更、修改: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补充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的终止: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不能正确履行协议义务而导致项目开发受到严重影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擅自中断开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起2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
2、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部分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八、管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予以裁决。
九、其他:
1、本合同附件如下:软件开发进度计划》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软件开发协议书篇2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开发:项目,乙方愿意承接甲方上述开发项目,并保证按时、按质地完成开发任务。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项目
软件名称:
项目经营范围:
项目经营地址:
二、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三、合作分工
1、甲方负责提出信息发布及系统用户需求,并在系统开发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和付款。
2、乙方负责详细需求调查、设计、开发、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等,保证按照甲方提出的用户需求按时、按质完成开发任务。在项目开发完成后,程序源代码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须完整地交给甲方。
3、为使项目开发后能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要并方便今后的维护等,甲方将同时参加系统的开发,对开发工作提出建议,必要时与乙方共同对方案设计和要求进行修改。
4、甲方为乙方现场调查、设计、测试、安装提供必要的条件,以满足项目的实施需要。
5、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需求变更较大,引起合同中乙方设计开发内容调整时,双方可对变更内容进行协商,协同解决,并形成备忘录。
6、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或技术更新,优化产品设计,如因此优化而带来的产品主板成本降低,则由甲乙双方各共享的降价空间。
7、本合同涉及的相关程序、程序源代码等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此次项目开发设计程序申请其他专题立项,或给与第三方使用。而甲方也不能抄袭或破解乙方所提供甲方的软件。
8、在系统验收合格后,乙方对所开发的应用系统提供免费的售后服务。
9、售后服务内容包括软件及硬件缺陷、故障及软件功能的部分修改和完善及维护等,用户因工作需要要求对部分功能作小范围改动时,乙方应免费给予完成。如改动工作超过人/周的工作量,则甲方应支付乙方合理的费用。
10、在售后服务期内,乙方保证在出现应用系统故障时应及时、积极响应,并积极、有效地配合甲方的需要,妥善解决问题。
四、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
开发费用万元(人民币大写:元),甲方将于前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违约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协议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客户资源。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他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七、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软件开发协议书篇3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经营_______项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经营范围: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开发。
二、合作时间
启动日期: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为项目正式启动日期;
完成期限:自项目正式启动后,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作分工
甲方有权利督促乙方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开发,有增加或修改内容双方需另行协商解决;在不影响进程的情况下,对于甲方的小规模变动的需求,乙方必须满足,若出现大幅度的变更,则甲乙双方商议延长开发周期;
甲方完全拥有系统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
甲方应当按照协议,按时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
乙方有责任按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软件开发的内容;
在项目开发完毕之后,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维护服务期之内,由于甲方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变更,若变更范围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功能范围之内,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甲方修改变更内容;
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保密;
乙方有责任对与甲方项目的接口规范进行保密,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乙方有责任在项目验收合格完成之后,向甲方提供个月的免费维护服务,此维护仅指软件bug的修改以及小范围的功能性改动;
乙方有责任自行准备软件开发所需的硬件设备及开发资料。
四、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
费用:此项目费用合计为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在甲方整体项目开发完毕后 _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验收,并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同时,乙方将软件设计相关文档交付给甲方,甲方在_ _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开发费用。
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销售管理不善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合作保障措施
甲方有责任按协议支付乙方费用,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将额外支付乙方总费用的%作为补偿;
乙方有责任按期向甲方交付源代码和设计文档,实现项目中的所有功能,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总费用的%作为补偿。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则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七、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软件开发协议书篇4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农资终端查询系统”软件,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定制开发软件产品,并向甲方提供远程协助;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软件内容要求:
1、依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产品名称为:“农资终端查询系统”
2、甲方向乙方提供摩托罗拉MC319Z数据终端及产品相关说明,终端预装Windows mobile 6.5操作系统及扫描驱动软件,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技术开发,供甲方使用。
3、软件实现的功能如下:条码/二维码扫描、农资产品数据导入、查询等,可以导入照片供查询比对。
三、工作进度和要求:
软件开发时间为:自签定合同起30内完成。25天内进行测试。
四、费用支付:
1、本项目技术开发费用为人民币元(软件费+远程指导培训费)。
2、软件完成后,乙方将软件完整版交给甲方,测试无误后,一周内支付全部费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如软件有缺陷无法运行,乙方免费调整程序,使软件按照正常功能使用。
2、乙方需协助甲方安装调试,直至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软件操作使用及安装人员一名,甲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应达到熟练操作并能解决简单问题的程度。
4、乙方提供在交付使用后进行系统技术升级、功能扩展的服务,升级、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软件运行期间提供免费一年的技术维护和基本升级。
6、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六、双方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有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予以裁决。
七、软件版权
合同生效后,软件版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不得将软件源代码转给第三方。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软件开发协议书篇5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开发人员(单位),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指导下,订立本协议书,各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方出资金人民币_______元,占股70%;乙方出技术,占股30%。
二、合作项目
项目名称:
协议各方共同开发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
三、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四、合作分工
1、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人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
3、未经全体合作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作方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1、该项目所得利润根据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70%,乙方占股权分成30%。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各方认可,且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30%。该提留按各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股本金投入。
2、考虑到乙方的个人情况,项目每月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的薪酬,但该薪酬一半从乙方年终分红中予以扣除,另一半计入项目经营成本内。
3、甲方所出资金的固定资产部分按五年折旧,但流动资金部分不计利息。
4、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销售管理不善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违约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协议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客户资源。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他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八、知识产权
1、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2、合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九、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是需要付违约金的。
一般一个软件开发项目是需要签约合同的,合同上面会注明交付时间和方式,如果违期的话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具体罚款多少钱要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