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有:独立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听证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和影响,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能够依据法律独立做出判断。独立性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是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基础。
二、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该面向社会公众,审判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诉讼参与人和公众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观察和监督审判过程。公开性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可以有效避免司法机关的不公正行为和滥用职权。
三、听证原则
听证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该给予诉讼参与人充分的发言权和申辩权,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和证据,在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进行公正判断。听证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表现形式,能够有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判断程序公正的实现方式:
一、司法独立制度
司法独立制度是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的一种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独立制度主要包括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律师制度等,能够保障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
二、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该对外公开审判过程和判断结果。公开审判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司法机关的不公正行为和滥用职权,能够对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和问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三、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该给予诉讼参与人充分的发言权和申辩权,并进行充分听证。听证制度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机关的错误判断,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是普惠性、公开性、科学性。
一、普惠性。
普惠性是程序公正的首要原则,是程序公正各个环节各个部分的基石、出发点。公平对待。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公正的公平对待特征是程序公正普惠性特征的具体化。公平对待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在操作层面上的具体体现。程序公正中的公平对待至少有两层含义。
二、公开性。
无论是公正政策的制定还是公正政策的实施,无不是以占有必要的信息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程序公正来说,还存在着一个谁“享用”信息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一个信息的对称问题。所谓信息对称是指社会群体、社会成员对于事关切身利益的信息具有平等知晓的权利。
三、科学性。
程序公正应当既是公正的,同时又应当是有效、稳定的。因此,程序公正还包含着一些技术方面的要求。如相关信息的充分化及准确性。而且,在信息的收集过程中,信息经过种种环节的传递,难免出现程度不同的失真情形。
程序公正的意义:
1、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
司法公正具有严格执法的目的,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把处理案件结果上的公正视为司法公正的全部内容,他们认为,只要案件的最后裁判是公正的,那么即使在程序上有所疏漏也无足轻重。在
2、程序公正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固然是为了求得裁判公正,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实现。因此,能否充分行使好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事关法律规定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执行。
3、程序公正是司法机关区别于其它部门办案的重要标志。
除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外,有一部分纠纷是通过非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的,如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律师居中调解等。但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状态,司法机关在严格执行实体法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操作程序来办理,这是司法机关区别于其它部门办案的重要标志。
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有普惠性、公平对待、多方参与、公开性、科学性等。
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1、平等性原则
根据契约理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平等就不会有正义,就不会有和谐幸福的生活,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性原则,有平等才有自由,平等使每个人成为公民,才是民主的逻辑基础。平等性原则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行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文明的进步过程。
2、参与性原则
民主法治的公民参与性,是指根据一般的正义原理和宪法规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里,保障民主与法治,防止个人专断。是民主与法治的具体化。包括宪政参与、行政参与和司法参与。
3、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既有符合规律性、正当性、合理性的意思,也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法律必须是良法,即必须是有正当性、合理性的法律,恶法是非正义的。恶法是某些既得利益者维护其特权利益而依据其权势掌握着国家强制力而实施,是革除的对象,不具有法律在社会上应有的正义性和稳定性。首先是立法上必需是正当的、合理的,符合社会正义标准的,必需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必须是分配上正义,而且必需是符合社会规律而有效的。如果立法不能符合正当的合理的标准,那么立法的合法性就永远没有标准,没有方向。
4、公开性原则
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只要不是影响到国家安全或者个人隐私等例外情形下,都应当是公开透明。以使公民知道政府行使职权的状况和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一切权力的行使都不能“暗箱操作”,不能权力寻租获取个人私利。
5、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
即程序的设计必须是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的设置,才能使各程序发挥出最好的效力。在人类社会而言即必须符合人性的动力和社会的平衡性。
程序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的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的对待相对方。
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包括国家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集体利益在内的公共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公共利益具有直接相关性、可还原性、内容的可变性、不可穷尽性等特点。
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并且公共利益的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界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内容的多样性、结构的矛盾性以及受益对象的难以确定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体对其概念和特征的理解也不同。
公共:
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那么,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这是由德国学者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提出的,即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换言之,这个地域或空间就是以地区为划分,且多以国家之(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