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是在飞行过程中,构成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按照海牙公约,下述国家具有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者永久居住国、发现罪犯的国家、其他依据本国刑法可以管辖的国家。蒙特利尔公约则增加了罪行发生地的管辖权。补充蒙特利尔公约则确立了罪行发生地可以优先要求引渡,不过只要发现罪犯的国家实施管辖是可以不向其他任何国家引渡的。也就是“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
比如说中国引渡重犯,中国商家在海外的倾销被人家审查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在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可以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1可以管辖,涉私行为不享有豁免
2不承认。只有2种情况下占领是合法:1自卫2联合国授权
3财产:不动产随地走,bcd各自继承领土内的不动产
动产采用实际联系原则,看和哪国关系最大就是谁的,比如c国政府的轮船在分立后停在d国港口,船还是c国的,不会变成d国的。
债务:债务正常继承吧,a国已经消失了,之前和d国的债务只是这题的干扰项。
4a国政府有责任啦,虽然a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大使馆的焚毁活动,但是其对这种行为采取漠视,纵容的态度,对行为本身负国家间接责任,同时也违反了国际义务。已经构成了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要件。
5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有关边界制度,边界周边的领土利用以不损害到邻国利益为前提。
隆端古寺案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
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1904年2月13日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
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1908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也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1935年以前)。后业,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
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
1959年10月6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
1960年5月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1961年6月26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1962年6月15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法院以9票对3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员.法院还以7票对5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占领时期从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柬埔寨.
扩展资料;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一)涉及国家领土主权问题
泰国与柬埔寨之间的争论点,主要是隆端古寺及其周围的土地的主权是属于哪一国.泰国认为法国于1908年出版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会所制,它有严重错误,
如果根据真正的分水岭划出的边界线就应把该寺的地区划在泰国一边.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真正的问题是,泰柬双方是否已接受了这张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和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
现在,泰国出兵占领隆端古寺地区,这无疑是对柬埔寨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犯.
(二)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泰国政府给以抗告,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因为,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月20日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月3日又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10年。
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由于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所以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而自然于1946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
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36条第5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色列——葡萄牙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无效,因而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
1961年5月26日,国际法院对泰国的抗告作了判决,肯定了国际法院对此的管辖权,因为泰国政府所发表的接受强制管辖声明仍是有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浪网——隆端古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