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得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不得判处死刑的情形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不是,除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有可能对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一审。

人民法院不得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不得判处死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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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扩展资料:

对于依法判处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裁定:

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

第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第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贪官不判死刑有以下七点:

1.《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虽然我国规定了贪污罪可以判处死刑,但的司法实践中,应该适应死刑制度,只要原因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法院对经济犯罪的适应死刑特别严格,本着不杀,少杀的原则处理,主要考虑国际上的惯例,我国的死刑逐步减少,到消灭死刑制度。

3.这也不难理解现在许多造假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较少判处死刑的原因,法律是向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4.许多底层百姓的解释更多的是: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掌握的权力越高,越有可能成为贪官或腐败份子,与其追究个人之罪,不如追究制度之恶,完善制度才有可能杜绝以后可能不断出现的大小贪官。

5.腐败是任何制度的必然产物,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存在腐败问题。因为官员的权力由上级赋予,讨好上级是晋升的最佳途径,只有腐败才能给上级输送利益,而不腐败的官员因为手中没有利益,尽管受到百姓的欢迎,但在官场却得不到支持。

6.制度造成大面积的腐败,官员中普遍存在的不是腐败有或无的问题,而是多与少的问题,即使仍有良知的官员也难以抵御集体性的腐败的侵蚀,更何况那些品德恶劣的官员了。

7.反腐败如果只反贪官,不完善制度,其结果必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目前国家一步步在完善权力运行的健康机制,因为只有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最大限度遏制腐败,最大限度对得起百姓,赢得下民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不适用死刑的人员包括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已经怀孕的妇女以及75岁以上的老人。但若75岁以上的老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则依然应当对其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主观:

一、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二、死刑案件对证据有什么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不能判处死刑的分为绝对不能判处死刑和相对不判处死刑。其中,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人,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也是不能对其判处死刑。当然,要是属于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则是绝对不能处死刑。

法律客观:

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一、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指出:“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情节是裁量死缓中适用最广泛的法定从轻情节。二、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或者能如实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其价值和意义有时并不逊色于自首情节。尤其是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故可不立即执行。三、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后果等具体情节,可不立即执行。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只有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可以考虑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的刑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应坚持同一案判处死刑不要过多的原则,应当对最重要的主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可适用死缓或其他刑罚。四、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可不立即执行。《会议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杀人、重伤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行为往往带有突发性,危害结果发生后犯罪人往往会醒悟悔罪。因邻里纠纷等引起的杀人、重伤案件,往往都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对于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防止新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中旬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决定》第35条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五、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可不立即执行。《会议纪要》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而是分析、考察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依据。被害人过错可分为严重过错、明显过错、激化矛盾过错和一般过错。对于一般过错,过错程度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行为方式和侵害强度产生较大影响的,一般不考虑过错情节而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双方对案发都有过错的,要分清哪方是严重过错,哪方是一般过错。对于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明显大于被告人过错的,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六、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其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且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反映了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的态度,并因此得到被害方的宽恕和谅解,显示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对于罪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并不能仅因为赔偿得好,又得到了被害方谅解,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需要十分慎重,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七、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执行。如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人、智力低下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犯罪的,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一般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考虑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刑罚,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关怀。八、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系间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相对要小,且有其它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正如《会议纪要》指出的那样:“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九、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个别事实情节难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时留有余地,可不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仍有个别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之间的罪责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如没有直接查获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额是凭口供及言词证据而认定,缺乏定性定量分析的,宜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在共同杀人或共同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当多数案犯在逃的情况下,谁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或谁是主犯未能查清,就不能对已归案的少数案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判处死缓刑,以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