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险费率一般为?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一般而言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5到3.0。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2.5到3.0。

一切险费率一般为?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个保险经理的答复,肯定是“误导”。

《综合险》的保障范围比《基本险》更宽泛一些,但仍然是“列明责任”,即保险公司仅对于“列明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一切险》定义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列明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所以,比《综合险》更宽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的《财产综合险》2009版的责任范围条款,如下:

===============================================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的《财产一切险》2009版的责任范围条款,如下:

===============================================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x0d\x0a1.费率(‰)\x0d\x0a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x0d\x0a住宅大楼1.4-1.8\x0d\x0a综合性大楼1.6-2.2\x0d\x0a商场、办公大楼1.7-2.2\x0d\x0a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x0d\x0a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x0d\x0a(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x0d\x0a(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x0d\x0a(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x0d\x0a(4)楼高在20层以下\x0d\x0a(5)免赔额UD$2500左右\x0d\x0a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x0d\x0a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x0d\x0a道路2.6-3\x0d\x0a码头3-3.5\x0d\x0a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x0d\x0a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x0d\x0a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x0d\x0a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x0d\x0a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x0d\x0a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x0d\x0a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x0d\x0a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x0d\x0a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x0d\x0a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x0d\x0a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x0d\x0a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x0d\x0a2.免赔额\x0d\x0a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x0d\x0a(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x0d\x0a(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x0d\x0a(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x0d\x0a(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x0d\x0a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x0d\x0a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x0d\x0a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x0d\x0a赔偿处理\x0d\x0a(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x0d\x0a(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x0d\x0a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x0d\x0a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x0d\x0a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x0d\x0a(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x0d\x0a(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x0d\x0a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x0d\x0a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x0d\x0a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x0d\x0a(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