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组织执业律师或公职律师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律师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收、减收或缓收律师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民均平等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第四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法律援助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执业律师或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三)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交流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名录》,列入《法律援助律师名录》的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第三章法律援助对象第八条下列人员无须审查,即可获得法律援助: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
(二)请求法律咨询的公民。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定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的;
(二)经证明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费用;
(三)申请事项确有理由和依据并有给予援助的必要。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救济证明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及抚恤金的;
(三)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援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服务:
(一)担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担任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代理申诉、控告、听证及申请行政复议;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解答法律咨询。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免收或减收、缓收律师费用。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法律援助:
(一)以欺诈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获得足以支付律师费用的资产的;
(三)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再成立的。第十四条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生争议的案件,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第四章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证明;
(三)有关援助事项的事实及证据;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申请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自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及《法律援助律师名录》;
(二)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援助通知书》。
申请人对《不予援助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于接到《不予援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要求重新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于5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于5日内决定。第十九条申请人应自接到《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其选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名单,逾期不能提交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辅助性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区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不符合无偿法律援助条件但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立市、区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由司法、公安、劳动等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由市、区政府或者市、区政府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召集。
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正独立、讲求效率,对受援人体恤关怀,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九条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范围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第十三条经济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
经济困难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机关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当提供收入水平证明。第十五条对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就法律援助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决定予以办理。第三章申请与审查第十七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区级受理机关办理或者请求事项义务人是区级机关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机关或者义务人所在地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市级受理机关办理或者请求事项义务人是市级机关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事项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后,受援人要求继续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法律援助事项转请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一)因短时间内案件较多,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及时办理的;
(二)因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区级法律援助机构难以独立完成的。
当事人直接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予以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需备齐相关材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押金收据、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一、深圳市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 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 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1份
6.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1份
7.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原件 1份
8.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1份
9.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二、注意事项:
1.工伤(工亡)、非因工死亡案件,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员工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工伤认定书或死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2.凡需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被申请人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请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网站打印注册信息登记资料;
4.被申请人为非企业单位的,请到立案窗口由工作人员出具介绍函到相关机构打印注册登记资料。
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电话、职务;
2.这里需要明确“住所”的含义。对于劳动者,一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用人单位的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明姓名、住所。
上述即是深圳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内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书面申请。所以当必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时,可以按照上述材料进行准备,准备齐全后,上交当地所管辖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即可。
1、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3、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个人经济条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收入的可以申请免费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