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定义 行政行为的效力定义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定义 行政行为的效力定义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态腊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哪闭谨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李基,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态腊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哪闭谨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李基,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1、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效力开始即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期。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当事人的不同,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有:

1、行政机关本身。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和行政行为的成立时期一致,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立即生效,行政机关从作出起就有遵从的义务。

2、对相对人。行政行为只在行政机关使相对人知悉时起才能对相对人主张有效,使相对人知悉一般要采取告知或受领程序,告知是公开宣告,受领为个别通知。

3、附条件的开始。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规定其行为受某种不确定条件所限制,只有该条件产生时才生效,附条件可以是某种事实,也可以是某种情况。

4、原则上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不溯及既往。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允许,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不能适用于作出该行为以前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因为违法而被有关机关撒销或变更以前,被推定为合法的,要求公众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对的,在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

2.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非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或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3.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限制有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一种约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拘束力不仅及于有关行政相对人,而且及于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及其他一切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但是拘束力对其他行政相对人不起作用。

4.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是把企业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执行力包含完成任务的意愿,完成任务的能力,完成任务的程度。

执行力对团队而言执行力就是战斗力;对企业而言执行力就是经营能力。而衡量执行力的标准,对个人而言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对企业而言就是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