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需要半年的时间,如果排队的话,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可以申请新三板!非常快!三个月的时间!
可在上市公司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查询到公司的停复牌时间;同时通过该说明书可查询到其他股权分置改革方面信息,包括:改革方案要点、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及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查询和与之沟通的渠道、方式。
上证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股改进程中出现下述三种情况,其停牌时间每增加5个交易日,应刊登股改进程公告说明未复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一是上市公司刊登进入股改的提示性公告后停牌的;二是上市公司在股改沟通期满10天后继续停牌的;三是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改方案7天后继续停牌的。
国内上市股改完成后的下一个程序是向所在省的证监局报“上市辅导”,这个周期一般6-12个月,如果中介机构各方面关系比较好,最短可以3个月。当然,也有辅导期超过18个月的。辅导期结束后就是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材料,证监会接到材料后安排发审委审核,这个时间不确定,要看同时期报送材料的企业数量而定。如果能够过会,那么往下就是择期挂牌上市。如果没有过会,半年内还有第二次机会,要是还是被否,以后就不好说了。
股改的定义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股改的操作流程基本包括七个步骤,即: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进行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界定、进行资产评估、由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企业认缴出资以及最后申请登记。股改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次重要制度改革,其全称是股权分置改革。
1、企业要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并由股东发起股东会进行商议并做出最终决定。
2、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即对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以及款项往来进行盘点,核实。
3、企业要对其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界定,依法明确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产权归属,对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4、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依据法定标准和流程对企业资产的现值进行科学评估,以报告的形式进行确认。
5、企业要应聘具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企业改制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
6、企业认缴出资,出资额包括两方面:一个是企业改制前的原资产换算,另一个是注入的新认缴资本。
7、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国内上市股票改革完成后的下一个程序是向所在省的证券监督局报告上市指导,本周期一般为6~12个月,中介机构各方面的关系好的话,最短可以达到3个月。当然,也有指导期超过18个月的。指导期结束后,向中国证券监督会提交上市资料,证券监督会收到资料后,安排审查委员会审查(也就是通常说的话),这个时间不确定,必须看同时提交资料的企业数量。如果可能的话,下面会选择上市。不过,半年内有第二次机会,如果还没有,以后就不好说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内公司股改完成后,向所在省证监局报“上市辅导”,上这个时间一般是6—12个月的时间是常见的,最短的3个月的时间,长的辅导期的时间是18个月。
接下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材料安排发审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往下就是挂牌上市,这个时间下来,差不多是半年的时间。
拓展资料:
股改的意义何在?
1、流通股东地位的提升:股权分置改革,提升了流通股东在进行对价谈判中的地位,公司也有了流通股东也是公司股东的意识了,而不是在只有在融资的时候才想起流通股东。
股改有什么好处
2、流通股权利优与非流通股:在股改的过程中确立了流通权的概念,在流通的层面上,流通股的权利优与非流通股东,非流通股东为了会的流通权,必须经过流通股东的同意,必须支付对价。
3、流通股获得丰厚物质回报:非流通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就要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这也意味着,流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会因上市公司的股改而增长,同时大流通股东的利益又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绑在一起,这样,中小流通股东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物质回报也是相应的提升。
4、公司也提升了物质回报:尤其是ST股、绩差股等上市公司,凭借股改过程注入优质资产的对价模式,使得公司的基本面出现脱胎换骨式的提升,从一家徘徊于亏损边缘上市公司摇身一变成为绩优上市公司,对于ST农化的流通股是一次空前的物质大丰收。
股改由来与发展
第一阶段
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
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
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