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入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问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什么罪,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以伤害故意、使用暴力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定什么罪
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什么罪,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以伤害故意、使用暴力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拘禁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2、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3、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4、侵犯对象。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你好,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882页: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可能的自由说(无限定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只要想活动身体就可以活动的自由。例如,甲将夜里熟睡的乙反锁在房间里,次日清晨乙醒来之前就打开了锁。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可能的自由说,乙任何时候都有醒来的可能性,因此,甲的行为侵害了乙可能的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在被害人打算现实地活动身体时就可以活动的自由。根据现实的自由说,非法拘禁的对象只能事有现实的、具体的行动意思或能力的自然人,一时丧失这种意思或能力的人,只有在他们恢复了这种意思或能力后,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书原则上赞成现实的自由说。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即便乙知道门被反锁但不想离开房间时,也没有必要认定其被拘禁。如果乙夜间打算现实的离开房间却因为甲的反锁行为而不能离开房间时,则现实地侵害了乙的身体活动的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P884页: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根据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以追诉的情形。
P890页: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是对立关系,虽然不能将非法拘禁评价为绑架,但可以将绑架评价为非法拘禁。明确这一点,对于犯罪的认定具有意义。例如,15周岁的A绑架X后,使用暴力致使X死亡,但A既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由于绑架可以评价为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故对A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不能将“债务”理解为存在的经济纠纷,原则上应理解为合法债务、相对确定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书认为,认定行为构成的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唯一标准,更应考虑绑架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和对身体安全的侵害程度。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以伤害故意、使用暴力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以杀害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83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以伤害故意、使用暴力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以杀害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