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奖励。根据现行规定,个人记功分为三个等次,从低到高分别是: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一、个人记功必须有立功表现和突出贡献、事迹,立功的等次越高贡献越大,事迹越突出。
二、个人记功要经领导机关批准。立功等次越高,批准机关也就越高。譬如:士兵立三等功要有团以上领导机关批准,二等功要有师以上领导机关批准,一等功要有集团军以上领导机关批准。
三、个人记功要发给本人立功证书、奖章,发给家属立功喜报,宣传其立功事迹,二等功以上者的事迹记入家乡县志,同时有相应物质奖励。
记功是单位奖励之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等。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二章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第六条(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老百姓不可以立一等功,一等功是对这个士兵做的一切最高的肯定,通常情况下士兵也会为此而自豪。一等功作为最高的一级功劳,其分量远远超过二等功和三等功。一般来说,只有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军人,才有可能立下一等功;一等功的获取方法有很多,但是却很难。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十四条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第二十四条对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可以,但难度非常大。一等功,是一种奖励,用于奖励对国家、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一等功,是一种奖励,用于奖励对国家、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一等功分集体一等功和个人一等功。
集体一等功
1.对完成重要作战任务,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参加重大抢险救灾或者有其它特殊贡献,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立功规定的,可以记集体一等功。
2.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个人一等功
1.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2.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钻研军事理论和业务,取得显着成绩的;
3.战斗中抢救、保护、报告阶级和人民英雄模范事迹的;
4.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在拟制作战方案、指挥战斗、完成军事训练转变或者管理教育部队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
5.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军令军纪,圆满完成各项军事任务的;
6.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追记一等功。
1、一等功可按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五条: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提前衔或者提高职务和工资档次,获一等功以上的文职干部,可提前晋级等级或提高职务等级和工资档次。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个人三等功5000元,个人二等功1万元,个人一等功2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5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8万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集体奖金一般由集体作为工作经费使用,原则上不能分给个人。
4、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5、个人奖励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二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
6、集体奖金一般由集体作为工作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7、第三十六条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订)》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三十四条奖励审批机关按照下列标准统一向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金:集体奖励5000元,集体三等功10000元,集体二等功20000元,集体一等功30000元,集体荣誉称号50000元。
普通老百姓是不能立一等功的,因为一等功属于军队内部的功勋,一等功是奖励给作出巨大贡献的军人的。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第二十五条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基层官兵的,给予嘉奖。
关于一等功的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七十四条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一等功;
(二)高级士官的二等功,初级、中级士官的一等功;
(三)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的嘉奖,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的三等功,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的二等功,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的一等功;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一等功,连级单位的二等功,营级单位的三等功,团级单位的嘉奖。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