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同意公款存个人账户,领导同意公款存个人账户,违反什么纪律

qq745048485 2024-11-06 阅读:4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领导同意公款存个人账户,领导同意公款存个人账户,违反什么纪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长期将公款存到私人账户上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私存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形式

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

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公款私存的主要原因表现在:

一是逃避债务。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逃避债务,以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出纳员名义在银行开户,单位的大部分收支业务通过个人账户核算管理。

二是规避监管。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对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部分单位为逃避金融监管,便于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大额现金结算,直接将单位现金收入存入个人账户,或者以提取备用金名义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对其视同库存现金核算管理。

三是谋取私利。部分单位或财会人员为帮朋友完成揽储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揽储的蝇头小利,有的将资金从单位正常银行账户转存个人账户,有的直接以个人名义在银行设立收入专户,将单位经营收入存入该账户,对其视同现金核算管理。四是贪图省事。部分单位对公款私存这种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五是内控管理缺位。部分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现金管理不严,银行开户没有相应内控监督管理制度,造成大量公款私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你只把本金还给了单位,而利息没有还是不太好的,毕竟这是单位的公款,虽然说是你的上司主动要求蹲到你的账户中,但是这一部分的利息你也应该一并的上交给公司才对。

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反的条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即公款私存。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法律分析:区分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关键在于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

若是单位行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不同,与单位法定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对行为的定性有决定性的影响。若是个人行为,在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下,公款私存,则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