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伤人起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济宁一村主任花5万雇凶伤人被判刑入狱称后悔
2013年的11月12号,李营镇某村的村委负责人姜先生在路上突然被人袭击。姜先生刚走到这里他们就下来三个小青年,一个拿刀的,两个拿棍的,下来车就是连砍带砸,当时就把姜先生砸趴这里了。
姜先生被袭击后,左胳膊和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件发生后,济宁任城区公安分局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专案组,全力以赴侦破此案。
济宁任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明明介绍:现场发生在田地里边,周围没有监控,另外受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体貌特征的刻画和交通工具的刻画描述的不是太清楚,这样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由于在这起案件中,三名行凶者的针对性非常强,并且没有侵财行为,因此民警判断受害者极有可能是被人报复,于是,围绕姜先生的社会关系展开了大量的走访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连续奋战,案件进展终于有了重大突破,与姜先生同村的村主任邱某某渐渐进入了民警的侦查视线,在获得确凿证据后,民警对他实施了抓捕。经过审讯,邱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这是一起典型的雇凶伤害案件,受害人姜某和犯罪嫌疑人邱某因为工作关系多次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邱某怀恨在心。于是,邱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李某某,邢某某等人,商定以5万元的报酬对姜先生实施了伤害报复。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济宁一村主任花5万雇凶伤人被判刑入狱称后悔
法律主观:
雇凶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主观:
雇凶杀人的判刑为:雇凶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将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雇凶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雇佣者虽然没有亲自参与杀人的行为,但行为人是在其授意的情况下才有所作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雇佣者是主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雇凶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雇凶杀人者本人没有亲自参与杀人的行为,但行为人是在雇凶杀人者授意的情况下有所作为,雇凶杀人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