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变化
新著作权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为创作者“撑腰”。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著作权领域向来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也是各方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法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基础上,健全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石宏如是说。
他进一步解释道,这次调整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次序,而以前规定是受到侵害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按照损失,没有损失的按侵权获利进行赔偿,这无形当中加大了侵权人的证明难度,对法律来讲也是一个难题。这次修法没有严格按照这个顺序来,而是把这个权力交给当事人,“如果你认为对方获利更容易,可以按获利计算损失赔偿额,如果认为损失证明更方便,则可以按损失请求损害赔偿额,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新法将权利许可费增设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参考方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衔接;更重要的是这次特别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在中国当下,增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进一步扼制恶意侵权行为。所以新法明确规定对故意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损失赔偿额的一倍以上和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我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加大了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成本,对于打击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石宏说道,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定赔偿额制度。以前法定赔偿额最高50万,这次提到了500万,这是上限;另外还规定了下限为500元,这是因为著作权中作品形式不一样,所以要规定一个下限。
为着力解决被侵权权利人的维权难题,新法增加了作品的登记制度,这为法院举证提供了便利;同时形成了文书提供令制度及完善了著作权管理制度,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比如根据一些国际条约的要求,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即跟其他作品保护期一样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转让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上述部分或全部权利,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12、许可使用权,指著作权人通过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3、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品著作权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国均属于合理使用。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详解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是: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他人作品的;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详解著作权侵权的其他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