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属于哪一类(污染环境罪属于哪一类犯罪)

qq745048485 2024-11-06 阅读:6

法律主观:

污染环境罪属于哪一类(污染环境罪属于哪一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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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属于刑事犯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前,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配套,构成了目前我国刑法制裁环境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查看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及其他章节涉及到环境污染保护方面的罪名确寥寥无几。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八章贪污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其他散见于其他章节,但是刑法分则并未以归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范畴,例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一)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其他危险废物。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

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从含铀矿石提取铀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铀精制厂、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固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二)本罪属结果犯: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刑法处罚同上):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美国普卫欣天猫又效防雾霾

主要是违反《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司法解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境外的各种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

主观方面是故意。

我国刑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首次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随着刑法的生效施行,环保系统对该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具体规定,包括其犯罪种类和构成条件,有必要进行分析,既要准确理解其重要内容,同时还应认识其局限性。

一、污染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

污染环境罪并非某一具体罪名,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通称。刑法规定了3种类型的污染环境犯罪,即:

1.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它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休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33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事实上可分为3种形式,即:

①“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犯罪;

②“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指国家环保局)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

③“以原料利用为主,进口利用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

3.环保人员玩忽职守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408条规定的犯罪,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关界限

(一)关于犯罪的行为方式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3种犯罪行为方式,即排放、倾倒、处置。

1、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5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无疑可以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排放。据此,排放就是将废物排入环境的行为之通称。

2、倾倒。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5条第(六)项规定:“倾倒是指通过……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行为。”据此,一般意义上的倾倒,就是向环境弃置废物的行为之通称。

3.处置。由于处置主要适于固态废物,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又据该法第75条的规定,处置还适用于“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二)关于犯罪所涉的废物类别

1.放射性废物。据国际原子能机构1997年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放射性废物”或者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或者是指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废物。

2.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可能引起各种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细菌茵种、病毒毒种和其他传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统称传染病病原体。

3.有毒物质,简称毒物,一般是指那些以较少的量进人机体后,能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影响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导致机体发生病理变化的物质。有毒物质的分类方法很多,大体上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无机毒物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内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有毒物质按降解难易程度又分为易降解的和难降解的两类。

环保法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已经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分别对有毒物质或者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焚烧、填埋作子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已经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关于犯罪的危害后果

依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

1.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局1987年9月10日发市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合10万元);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人群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2.所谓“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参照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发布的“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即可认定为重大损失。

三、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

犯罪的局限性及其对政策基于以上分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就所涉废物而言,它主要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4类。那么,对排污单位大量因排放普通废物,且在环境中长期积累,因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338条予以处罚呢?对这个问题应当客观分析。毫无疑问,普通废物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之间,因危害特性不同,自不可混同。但是,该条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其他危险废物”的范围则较为宽泛。某种物质是否有毒或者某种废物有无危险,不仅仅取决于该物质或者废物的危害特性,还取决于其摄入剂量或浓度、接触方式、受纳环境的功能、伤害种类和严重性以及造成危害所需的时间等多种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某种废物即便不属通常意义上的有毒物质或危险废物,但由于具排放、倾倒或处置以及由于其长期积累的结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应认定为构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如果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某种特定的物质或废物的属性存在疑义,必要时可以通过法下种序提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它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休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33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事实上可分为3种形式,即:①“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犯罪;②“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指国家环保局)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③“以原料利用为主,进口利用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环保人员玩忽职守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408条规定的犯罪,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综上所述,关于污染环境罪有哪些,污染环境罪有排放有危险性质的废物来污染环境的、有通过非法的途径进口固体污染物的、也有因为一些环境保护人员因为不认真工作、因为工作的失误而引起的环境污染等。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罪的立法,表示了对环境、生态环境的重视,我们在生活中,也要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