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需要收取保管费的。
遗嘱收费标准,各地区会略有不同。
1、证明遗嘱,200元,上门办证的加收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
3、证明清点遗产,每宗收费400元,遗产保管按实际费用计收;
4、确认境外遗嘱效力,800元。
公证处提存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收费(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6)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标的部分(1)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4)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6)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7)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8)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9)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3、证明民事协议(1)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扶养权协议、寄养协议、监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民间借贷或还款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4、事实收养每件收费1000元;(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四)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80元;
四、提存公款,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按债务总额的0.3%收。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400元;2、保管遗嘱10元/件;3、清点遗产按第七项标准收费;4、保管遗产协商收费;5、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500元;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1、公民个人每件收费450元;2、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每件收费2500元;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1)拍卖每件收费2500元;(2)招、投标每件收费2500元;(3)评奖、开奖类公证每件收费2500元;(4)商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900元;(5)其它每件收费1800元。
法律主观: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50,确认遗嘱效力300,遗嘱 200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 2%,最低 200。
法律客观:《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法律分析:遗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如下:1、受益额二十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千分之十二收取;2、超过二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千分之十收取;3、超过五十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千分之八收取;4、超过五百万元不满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千分之五收取;5、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千分之一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法律依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