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时候在网上会看到一些令人大跌眼镜的新闻,有时候警察在扫黄的时候还会碰到70多岁的人。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处罚呢?我国法律虽有明文规定:有嫖娼嫌疑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十五日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罚款元。涉嫌卖淫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500元以下。但这是在普通情况下的处罚,遇到了70岁老年人的情况,一般都会只进行罚款,不会进行拘留。
老年人很容易被大家忽略,他们的精神世界很可能会比较空虚,这个时候如果遇到一些诱惑很可能会误入歧途。我国有着尊老爱幼的传统,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一些老人可以倚老卖老,可以仗着自己年龄大了就可以胡作非为。所以,那些老年人也要遵纪守法,有的老人可能没有文化,不懂法律,这就需要一些在宣传法律的时候也要兼顾这些老人。虽然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并不代表着不进行处罚。
很多人认为,一些老人还是有一定的生理需求的,这个时候可以鼓励这些老年人再婚。现在一些黄昏恋还是存在比较多的,也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儿女也不会太反对。有些老人也有一些积蓄,可以找一个合适的对象结婚。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人的一些问题就会显现出来,社会也需要多关心这些老年人。作为儿女也需要多给老年人一些精神关怀。老年人也可以培养自己的爱好,追求一些高层次的精神享受,而不是低级的欢愉。
发现老公出去嫖娼的,妻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丈夫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嫖娼,会被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嫖娼违法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后来俩人都进去了。大爷真的就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都68了,你说你嫖娼就嫖娼,你是怎么认为你有足够的魅力能让失足女从良的?更何况你真的就单纯想让人从良吗?你不就是吃醋了吗?你不就是想让这妹子只为你一个人服务吗?所谓的从良难道就是从你?呸,臭不要脸。
一.68岁大爷嫖娼后爱上失足女,为劝从良向警方自首这是发生在一位68岁大爷与失足女之间可歌可泣的爱情(狗血)故事。大爷在花钱嫖娼之后,竟发现自己已不知不觉爱上了失足女(可能是技术优秀),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大爷希望用自己的言语来感化对方,他不止一次希望对方不要再继续接客了。可惜,本身也没什么经济实力的大爷并不有做出什么实质上的行动,以至于失足女并没有接受大爷的“从良请求”,因看到失足女还在接别的客,却拒绝为自己提供服务,大爷恼羞成怒之下竟然跑到警局去自首。
这一出“我告我自己”真是震惊了当班的警察叔叔,但既然自首了也不能视而不见啊,于是警方找到了这名失足女孩,在经过劝导后,失足女承认了自己提供性服务的事实,大爷也因为嫖娼被依法惩处。
关于这起看起来就莫名其妙的事件,网友们的评价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大爷就是想白嫖,然后还不想让姑娘跟别人有染。也有人说甭管大爷的初衷是什么,但他的本心是好的,能够拯救失足少女也称得上是功德一件。还有人说大爷要真有那个心,最起码拿出点钱来做点事,光动嘴谁不会,大爷的行为跟吃醋有什么区别,还是“自说自话”的那种吃醋。
二.失足女从良不靠劝,大爷行为太过幼稚关于失足女的后半生这个命题,其实不管在百度还是知乎、豆瓣都有人开长贴去分析。在我看来,真正想要拯救失足女是要从物质和精神双重层面去劝导的,大爷的行为简直幼稚到了一定程度。对于失足女来说,她们踏足这个行业无非就两种可能,一种是为了钱,这个无可厚非,因对物质的追求而出卖自己的肉体,只能说我不支持这种选择,但我不对这种行为做出任何看法。
另一种就更简单了,那就是对男人彻底失望的女人也会选择进入这个行业。所以这一类失足女,想要劝导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当她们自己遇到想要生命里那个对的人的时候。她们才会自己主动的离开这个行业。怎么说呢,像大爷这种单纯因为吃醋而产生的自首行为,实在是太幼稚了。
参与赌博处罚情况如下:
1、构成赌博罪的,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