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地人一次性领取失业金标准具体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2个月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每增加12个月,其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相应增加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最多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3、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按相关规定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剩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与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乘积。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表示,外地失业人员离京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00年起,外地失业人员离京可以以两种方式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一种是外地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返回原籍工作的,由参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地城镇职工回原籍可以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种是外地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他是否离京,只要没找到工作,都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外地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目前本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为891元,最低为782元,月平均标准为836元。
此外,在外省市就业的北京市户籍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本市,按照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
以本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考文献:http://www.rbc.cn/08/yw/201108/t20110823_2297933.shtm
前往职介中心领取。
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停止存档后失业的,职介中心应为其出具终止存档的证明,并自终止存档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存档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将存档人员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1、失业人员情况表(样式附后);
2、档案材料清单(样式附后);
3、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4、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5、《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7、《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账》。
扩展资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三、办理凭证
《失业证》、《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参考资料数字东城-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失业保险金最多领两年
法律分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表示,外地失业人员离京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