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程款抵房款三方协议受监管。“以工程款抵房款”的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也遵循了自愿、平等原则,该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涉及的“以工程款抵房款”恰是双方对各自享有的权利的处分,是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协议中涉及的房产已建成的,该协议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属性;房产未建成的,具有房屋预售合同的属性。无论具有哪种合同属性,承建方都完成了交付房款的义务,享有抵款房产的实际所有权。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三方协议是发包方、总承包方、第三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你说的这个问题,涉及会计实务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应收工程款,但是,对方无法支付款项,将房屋抵偿工程款。这个没有什么问题。
2、取得抵偿工程款的房产是否可以直接入固定资产??
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如果取得的房产是精装修的房屋,不再需要装修即可投入使用,那么,可以直接确认固定资产;
(2)如果取得的是毛坯房,或者是尚未完工的房屋,那么,显然是不能直接确认固定资产的。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收工程款,需开发票给对方。对方买房子给你,收你的房款,需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你,只是这两个过程是已抵款的方式。“两不见钱”,但是收支两条线就清楚了。借方:固定资产-房子。贷方: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款。工程抵款房是折算为货币后交给工程建筑方的房屋,是房产开发商代替工程款交付给施工方采取的一种做法。工程抵款房是一种房屋的实体,是把它折算为货币后交给工程建筑方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