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的领取过程如下:
一、审批程序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县民政局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3.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二、申报资料
1.《烈士通知书》、《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病故军人通知书》;
2.遗属身份证及复印件;
3.遗属户口本及复印件;
4.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单及单位证明;
5.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成员有关情况证明;
6.遗属银行存折复印件;
7.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必须到现场签订抚恤金分配协议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死亡抚恤金的相关要求
1.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2.享受死亡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参考资料:双峰县人民政府-优抚相关政策及申请程序流程
法律分析:写出死亡的人的参加工作时间,死亡时间以及死亡原因。还有申请缘由。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领抚恤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必须由死亡人员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来办理;
2、参保人及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参保人及法定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火化证(第一联及第三联)原件;
5、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退休死亡需提供待遇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咨询有关管理部门,例如咨询当地民政。我只知道流程了,
1、申请人向市民政局优抚科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填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信息表及遗属信息表;
3、民政局进行审核,并按照证明材料计算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数额;
4、通过审核后,申请人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所需材料: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开具的工资证明或者干休所开具的抚恤经费证明;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立功证明(如无立功则不需要);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