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2、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3、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4、学校在食品采购、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信息。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做好事前预防工作。一方面,由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培训,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
另一方面,要求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风险防控。
2、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明确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新《规定》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作为学校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蔓延。
3、做好事后处置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教育部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更新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二、受理:各区县分局食药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三、审核: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四、审批: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参考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审查和备案工作。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5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参考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计生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规定》第二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指本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等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除规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二、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点
(一)制定主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制定机关应该按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与其不一致或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要求,在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等方式集体讨论决定。
(四)调整对象。宜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主送机关,而是指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五)调整内容。一是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收益性规定。二是规定制定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等,但执行的过程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六)文件效力。宜从“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等方面把握。“反复适用”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相对固定、便于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公众知晓,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必须为“主动公开”,不得采取“不与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方式发布。
三、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三定”规定)以及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洁建设等文件。
(三)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
(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
(五)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六)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七)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九)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一)各类应急预案。
(十二)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类文件。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十四)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十六)文件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但行政主体与文件涉及的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
(十七)涉密文件。
(十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二条要求的文件。
四、注意下列文件的认定
(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进行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规范性文件。
(三)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是规范性文件。
(四)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是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党内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文件公文种类和标题一般不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五种公文种类里,规范性文件较常使用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标题多采用“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个别采用“公告”“方案”“规范”“规程”“规则”“制度”和“指南”等。
(三)以“会议纪要”“批复”“函”等文件形式制定的文件的内容若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外发布。
食堂食品安全检查主要是为了,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加工制作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着提高。
检查内容:
1、严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对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严查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
3、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4、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5、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6、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8、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扩展资料责任体系:
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学校食品安全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
强调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要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具备条件的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