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均受《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内部的选举均为非强制性,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构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步伐。其中《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分别订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普选为目标;而随着时间推移,香港社会要求实行立法会以及行政长官普选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条目将集中介绍香港各项选举以及已经落实的制度,相关发展争论请参阅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香港新选举制度的显著优势和特色不包括片面代表性。
新华社北京2021年12月20日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日发表的《“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指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体现了五项重要原则。实践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民主选举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越性。
由此可见,新选制能够确保通过选举反映民愿、集中民智、为民谋福,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相统一,是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香港新起点与国家新征程相交汇,必将产生强大合力,迸发巨大能量。
香港新选举制度的特点
全面准确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符合香港实际,既坚持“一国”原则,又尊重“两制”差异;既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修补了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做到了包容开放;既保证广泛参与,又体现均衡参与;既发展选举民主,又加强协商民主。
既有利于促进良政善治,提高治理效能,又有利于维护和实现香港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优化提升和与时俱进,为香港实现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港澳办:新选制展现新气象
选举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均受《基本法》订明。香港所有内部的选举均为非强制性,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非政治性的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政府的选举事务处执行,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公平原则进行。选举管理委员会共有三名成员,现任主席为冯骅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