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在计算案值时会累加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法律主观:
认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未遂不影响构成盗窃罪,和盗窃既遂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一样的。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不构成,因为盗窃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的,如果达不到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只能作为一般的治安事件处理。因此,达不到数额,就不是盗窃犯罪,也不是盗窃未遂,更不能以其他的罪名代替
盗窃罪金额达不到量刑标准的会做出不予追诉的决定,不会构成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