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涉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请求人山西兴达电器联合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其根据是,由请求人所生产的与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已经销售。而专利权人王振民认为,专利权人曾与请求人当时的总经理签订过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规定双方对所开发项目的技术秘密和诀窍有保密义务,合同内容中涉及的技术产品即为本专利的产品,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请求人销售上述产品违背了合同的规定,也违反了专利权人的意愿,且专利权人根本不知道这一公开销售的事实,因此,按照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这种公开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中认为,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中的他人包括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外通过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手段得知申请内容的人。例如,通过谈判技术转让或技术合作或合作开发得知申请内容的人,或者通过欺骗和间谍的手段得知申请内容的人。故本规定中的他人包括请求人及其总经理。且请求人销售上述本专利产品的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6个月内,因此,上述公开销售事实不导致本专利丧失新颖性。
从案例1可知,其决定中认为,所述“他人”不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该案例涉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19号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第一请求人湖北省天门市五金二厂和第二请求人湖北省洪湖市日用五金厂分别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的理由之一是认为本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且提交了有关使用公开方面的证据,其中一份证据涉及原专利权人北京博达技术研究所洪湖市实验厂的职工叶喜新出具的反映其曾将有关本专利的技术图纸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四个月时提供给第二请求人的证明,而后第二请求人根据图纸研制并生产出涉及本专利技术的产品。
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指出,虽然专利权人与其职工之间未签订任何保密协议,但是按照商业惯例,单位的技术包括技术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工装设备等是本单位花费人力财力开发研制或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引进的,是其产品在同行业中能够参与竞争的最基本的保证,是一个单位赖以生存的资本,因此,作为单位的职工有义务为本单位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这种保密义务视为默示的保密义务。如果该单位未授权给某职工将该产品有关技术告知他人,那么,该职工在此产品上市之前将有关专利技术泄露给他人应视作未经专利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该职工泄露单位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24条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第三种例外情况。
从案例2可知,其决定中认为,“他人”包括申请人单位的职工,其有义务为本单位研制的产品保密,遵守默示的保密义务。而申请人单位的职工知晓本单位研制产品,那么,他很可能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或是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密切相关的人如协作者或助手,也就是说,该案中,并没有排除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所述“他人”的可能性。
该案例涉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44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由于申请人不服审查员作出的关于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指出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受让方)同第二申请人药物制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所隶属的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及上海现代制药有限公司(转让方)签订了涉及本专利技术产品的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写明了双方对于所有技术秘密,技术资料和设备工艺负有保密责任。而其中所述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侯惠民(合同的签字代表人,也是本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和贺芬(第二发明人)与他人(来自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口腔专科中心)一起完成并公开发表了与本专利产品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文章即对比文件1,其中对比文件1的公开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侯惠民和贺芬分别是对比文件1的第7和8作者,申请人认为候惠民和贺芬未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信约而将涉及发明创造内容的技术秘密泄露的情况属于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不丧失新颖性,故对比文件1不可以作为影响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该复审请求的审查决定中指出“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或间接来自申请人,但泄露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而可以是发明人和设计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另外,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技术内容的公开是本申请发明人侯惠民和贺芬(第7和8作者)未遵守合同明示的保密约定,违反申请人之一即第一申请人的意愿,未经其同意而泄露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时间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并且公开的技术内容来自于第一申请人所有的技术内容,而并非对比文件1的其他作者(即对比文件1的前6个作者)独立作出的,故对比文件1的公开属于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对比文件1不应作为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复审决定中撤销了驳回决定。
案例3中实际上认为“他人”可以是申请人之外的未经其同意而泄露发明内容的发明人、设计人或第三人。
由上述三个案例可知,案例1和案例3中对“他人”是否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是截然相反的,案例2则明确申请人单位的职工需要遵守默示保密义务,属于“他人”,也就是说,实际审查中对“他人”的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合理地理解“他人”这个概念呢?笔者进一步对相关“他人”的国内外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分析。
对专利法第24条中“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作进一步说明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中的规定,“宽琨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台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显然,其中“第三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的“他人”的范畴之内,但所述“申请人(包括发明人)”以及“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是否隐含着“申请人”和“发明人”具有某种意义的等同,意味着“发明人”不属于“申请人”之外的“他人”呢?可见,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明确“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属于“他人”。
由于《巴黎公约》第十一条中对宽限期的规定只提供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其措辞也存在含糊之处,因而各国的实际做法很不统一产生了很多类型的新颖性宽限期。从宽限期的范围来看,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被称为狭义宽限期,另一种被称为厂义宽限期,其中对狭义宽限期的解释如下。主要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以及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或者违背其意愿而予以公开这两种情形。广义宽限期的解释为除了包括狭义宽限期所包含的情形之外,还包括申请人自己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其发明或者通过使用其公开发明,以及他人从申请人那里获知其发明的内容予以公开的情形,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属于狭义宽限期的类型。即如果从狭义宽限期角度看,则我国专利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中涉及的“他人”仅是指“第三人”,而不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由此可知,案例1中对“他人”包括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外通过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手段得知申请内容的人(也就是第三人)实际上是严格按照狭义宽限期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而由广义宽限期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中的“他人”涵盖了“发明人”或“设计人”,且不仅“他人”,就连申请人自己任何形式的公开都不影响其享受宽限期。上述案例2和3中关于“他人”的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了广义宽限期中的规定。
由此可见,第三人属于“他人”的概念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能否归入“他人”的范畴在不同宽限期类型中的规定并不一致,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情形下,将“发明人或设计人”归入“他人”的范畴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更好地平衡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呢?
2对国际相关规定或解释的分析
采用上述狭义宽限期规定的国家除了我国之外,还主要包括《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成员,根据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55条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相关规定可知,进行所述公开的人是除申请人与其合法继承人之外的。采用广义宽限期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规定,其中隐含了这样的含义,即发明人本人或者其他人在申请日之前一年内作出的任何公开有关发明创造的行为均不影响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由于各国关于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五花八门,给申请人在各国申请获得专利和行使其权利要求带来了不便,因此。有必要予以协调统一。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1PPI)早在1982年4月19~24日莫斯科会议的“发明人的在先公开和使用发明”的决议中就首次提出支持统一各国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AIPPI主张中公开主体包括了“发明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lPO)在2001年11月举行的专利常设委员会第6次会议上修改的有关新颖性宽限期规定的条文中对“不影响专利性的信息(宽限期)”也有具体规定,其中对公开的主体非常明确,就是“发明人”或“第三人,该第三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该发明人那里获知其发明的信息”。在2003年5月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常设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讨论新颖性宽限期问题时,欧盟轮值主席国希腊代表欧盟国家表明了如下立场:如果采用广义宽限期,则应当对新颖性宽限期的长度作出严格的限制,即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新颖性宽限期可以涵盖在申请日之前发生的,会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所有公开有关信息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同意采用广义宽限期的做法)。
可见,国际上对于宽限期的协调趋势要求公开的主体包含“发明人”。而对公开主体的适当放宽的同时采用对新颖性宽限期的长度作出严格的限制,即6个月期限而非12个月期限,以避免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从而增加专利制度的确定性。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宽限期的时间长度规定正好6个月,因此借鉴广义宽限期中关于公开主体的规定,将“他人”的定义涵盖“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其合理性,但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形呢?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身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将发明创造予以公开的情形,不论采用“他人”包含“发明人或设计人”还是不包含“发明人或设计人”,都能找到其相应的规定或解释,其处理方式均相对较为容易,处理的结果无非要么对申请人有利,要么对社会公众有利。但是实际情形通常均较为复杂,例如,案例3,对比文件1包含8位作者,但是只有后两位作者即第7和第8作者为发明人,这种情形下对于“他人”是否包含“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在就结合案例3对“他人”作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对比文件1的前6个作者才是对比文件1的主要作者,但他们不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工作人员,而是来自与发明人即第7和第8作者所在单位不同的另一家单位,那么,必然就不受技术转让合同的制约,因此,前6位作者也就不需要遵守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也不需要经发明人所在单位即签订上述合同转让方的同意,即他们将对比文件1公开发表的行为并不受合同的制约,也不属于违约行为。
其次,依据发表文章作者排序的惯例,作者排序越靠前其对文章所付出的努力越多,一般第一作者才是文章或其中技术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故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是从该申请的发明人那里完全获得的可能性不大,且该专利的内容又是发明人所在的单位通过合同的形式转让给第一申请人的,所以,对比文件1是从第一申请人那里得到的可能性也很小。可见,依据目前的证据还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的前6位作者是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涉及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前6位作者属于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三人”,因此,无法界定前6位作者是否属于“他人”,而依据现有的证据也仅能看出发明人即第7和第8作者违反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公开发表了涉及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章,属于“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那么,如果发明人也不属于“他人”,则对比文件1的公开就不属于专利法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而这样,对于不能充分地控制或抑制发明人或设计人泄露技术信息的生产企业或科研机构来说,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申请日前的公开将使申请人丧失专利,而申请人只能看着辛苦创造的发明从指尖溜走。这对申请人要求太苛刻,简直是一种惩罚,而这种惩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是不成比例的。
在我国,发明人或设计人最清楚其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他有时候会在申请前无意识地公开其发明,如大学和学术研究机构,其研究论文经常被作为衡量其研究能力的指标,所以,他们有发表文章的“压力”,需要尽可能快地公开所研究成果。而他们提前公开基础性的研究成果对整个社会的知识创新,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此时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在申请目前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而不影响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可以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发明创造提供比较宽松的环境,发明创造的及时发表也可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快地获知新的技术,然后,在不断产生新技术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进步,发挥社会价值,从而达到整体利益的均衡。故“他人”涵盖申请人之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符合我国国情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的。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由此在我国形成职务发明创造中“申请人”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完全是两个不同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申请人”。而我国申请专利的很大一部分是职务发明创造,即“申请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故大部分专利申请中“发明人”或“设计人”与“申请人”概念不同。而且根据审查指南规定抵触申请中涉及的“他人”概念,其中仅指出此处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由于同一措词应当表示同一概念。除非特别指明,那应当可以理解,只要与申请人不同就属于“他人”,他人“是指除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还包括申请人不完全相同的概念。那么,理论上“发明人”或“设计人”还是应属于申请人以外的“他人”
此外,笔者注意到案例3的复审决定中确定发明人违反了申请人的意愿而造成的公开,另外,强调对比文件1不是前六个作者(即第三人)独立作出的,故不考虑其影响。对于“第三人的独立作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有这样规定“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从中可见,“第三人”如果是独立地作出了同样发明创造并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予以公开,才会使该申请的专利性受到影响。反之,如果不是第三人独立作出的发明创造,那么,不考虑该第三人对申请的专利性影响也是未尝不可的,因为宽限期的基点是给没有经验或有公开需求的发明人提供一个安全网,以弥补他们在新颖性标准遵守上的疏忽,因此,除第三人违背申请人意愿的公开情形外,其他公开形式应该只针对发明人及申请人的公开、进而结合案例3的处理,对比文件1不是其前6位作者独立作出的,所以,仅考虑发明人即第7和第8作者作为“他人”的影响,这样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申请人合法获得专利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在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和申请人。由此可确定,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如果来源于另外独立地作出同样内容的第三人如单位或者个人,那么,其不属于“他人”。
另外,还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案例3处理中,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是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而该案对比文件1是作为评价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即其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是与发明创造内容密切相关的影响其创造性的内容。当然,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中的规定“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即作为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他人曾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实质上是影响该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内容,只是如果该内容公开在申请日之前的宽限期内视为不影响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所以,案例3的处理中,认为对比文件1不能评价其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他人”所公开的内容可以不仅仅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还可以是与发明创造密切相关的,足以损害其创造性的、
综上分析,笔者试图对新颖性宽限期中“他人”进一步进行如下的理解,第一,他人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直接或间接来自申请人,且所公开的内容与发明创造密切相关,足以损害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且如果所公开的内容来源于另外独立作出影响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内容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就不能享有本条规定的宽限期,第二,他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但可以是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进行某些公开的人对于此观点,也可以得到新专利法详解对“他人”的解释的支持
审查标准的统一,有利于专利法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公平和合理,结合本文内容,笔者考虑,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中的“他人”这个概念是否应予以明确定义?
申专利宽限期指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宽限期制度与优先权制度的区别如下:
1、优先权的效力体现在自己申请,而后再次申请。
2、宽限期效力体现为有了新的发明创造,但由于国际展览、学术会议或是他人非法公开等情况(符合专利法24条规定),要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这个时间为宽限期。
扩展资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
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法
问题一:申请专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熟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要较详细了解专利法保护什么、保护谁、如何进行保护,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
2、对专利申请项目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调查。若在确定研究开发课题之初,就已进行过各方面的调查研究,确知本课题的研究开发方案和路线进度,以及其成果居同行之冠,这时申请专利是没有问题的。
3、凡是已参加国有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其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六个月内递交专利申请。
4、需从经济上认真考虑。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经济效益预测,估计其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商品市场的条件,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后的实施和技术转让条件,及在实施和技术转让中自己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从而在经济方面全面衡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
5、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各项要求和熟悉说明书、权力要求书的撰写技巧。当然,如果确定请专利代理的话,则在此方面不需了解得过于详细。
6、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有关保密方面的问题。国防系统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专门机构处理。民用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如因该申请公开后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提出建议进行保密审查。不过,这种建议应该在充分考虑发明创造公开或实施的结果后才能提出,一旦按保密专利办理,则不向社会公开,专利的转让、实施将直接受到影响,申请人就很难取得经济效益。另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设保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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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储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及公告7个阶段。
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必须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的核心,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问题三:进行专利的申请需要具备哪些要求 1.专利申请类型
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产品、或者改进所提新技术案申请发明专利;针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适于实用新技术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所作富美并适于工业应用新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应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包括该序列表并该序列表作说明书单独部提交同应提交符合家知识产权局规定记载该序列表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应提交彩色黑白图片或者照片各份提交图片两份均应图片提交照片两份均应照片图片或照片混用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式两份
3.受理专利申请部门
申请申请专利应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简称专利局受理处)提交或寄交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代办处目前北京、沈阳、济南、沙、都、南京、海、广州、西安、武汉及郑州、津、石家庄、哈尔滨、春设立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防专利局专门受理防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提交必要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申请形式办理能用口说明或者提供品或模型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专利审批程序书面文件才具律效力各种手续文件都应按规定签章签章应与请求书填写姓名或者名称完全致签章复印涉及权利转移手续应全体申请签章其手续由申请代表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中国机构应由专利中国机构签章办理办理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证明文件与附件应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使用复印件原件份使用复印件同需要附公证机关具复印件与原件致证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其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都应用***数字别顺序编号
问题四:专利申请要具备哪些条件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利用技术成果向社会公开,以换取一定区域和时间内的垄断权,那么专利技术是否容易形成垄断,是否容易得到保护就决定了技术成果是否适合申请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必须清楚完整,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顺利实现为准,即,专利必须充分公开。在有些专利申请中,由于申请人在技术方案中的关键问题上有所保留,致使专利申请失去专利性而被专利局驳回。如果某一点技术秘密确实需要保留的话,应当在有完整的、必要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至少有一种方式或实施例可以实现该项发明创造,而将另一种更好的特征方式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留。但这种方法且不可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别人也发现了这一点并取得专利,反过来会制约你的产品技术。如果确实是一种独到独有的技术秘密,也并不是非申请专利不可,例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中国民间祖传中药秘方,在保证不失传的前提下,都是采取不申请专利而惟我独知的策略独占市场。采取这种方式的首要条件是自己能够独立实施。一项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其中包括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内容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为了避免和减少申请人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浪费,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熟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要较详细了解专利法保护什么、保护谁、如何进行保护,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 2、对专利申请项目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调查。若在确定研究开发课题之初,就已进行过各方面的调查研究,确知本课题的研究开发方案和路线进度,以及其成果居同行之冠,这时申请专利是没有问题的。如缺少这一技术调查过程,或调查不充分,则需补充收集技术资料,在广泛了解现有技术状况的前提下才能决定是否需要提出专利申请,以便尽量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这里所说的收集技术资料,就是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调查了解,它包括该技术领域的历史和现状,因此,应查阅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包括以往本专业的权威性期刊杂志和专著,同时也要调查有关国内市场情况和同行业的技术进展状态。这是一件相当细致和繁琐的工作,但最低限度也应查阅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 3、凡是已参加国有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其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六个月内递交专利申请。 4、需从经济上认真考虑。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经济效益预测,估计其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商品市场的条件,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后的实施和技术转让条件,及在实施和技术转让中自己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从而在经济方面全面衡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 5、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各项要求和熟悉说明书、权力要求书的撰写技巧。当然,如果确定请专利代理的话,则在此方面不需了解得过于详细。 6、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有关保密方面的问题。国防系统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专门机构处理。民用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如因该申请公开后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提出建议进行保密审查。不过,这种建议应该在充分考虑发明创造公开或实施的结果后才能提出,一旦按保密专利办理,则不向社会公开,专利的转让、实施将直接受到影响,申请人就很难取得经济效益。另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设保密专利。
问题五: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去申请专利?一种想法或创意或对某产品的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但有些情况如科学常识、某些偏方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发明专利申请周期约26个月,实用新型约9个月,外观约8个月
专利可以转让买卖。
国家专利局网站可以检索是否侵权等。sipo.gov/sipo2008/
什么是专利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为什么要取得专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和革新。任何人发明创造了具有新性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物料成分,或者对它们的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拥有自己的专利制度。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拥有人在这个国家就拥有了阻止别人实施其发明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最攻的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为了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必需缴纳年费,通常是每年一次,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拒绝为那些在申请专利前就公开其发明的发明人提供专利保护,因此发明人应该避免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布或销售其发明。专利的种类、保护期限及审查方式。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申请人应结合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商业价值、市场寿命、费用等情况考虑申请何种专利更为适宜。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不违反国家法律弗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利益
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和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生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亲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1)注意保密
2)进行可行性分析:检索国内外专利,查阅相关专业刑物,了解掌握同类技术或产品的现状,进行能否获得专利的可行性分析,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申请专利的两种途径:
1、自行申请
专利申请人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申请,或到其代办外办理专......>>
问题六:专利申请要满足什么条件?在哪里提交?受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唯一有权接受专利申请的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28个城市设有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文件,代收各种专利费用。
申请文件
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准备不同的文件。
(1)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具有说明书附图时须提供)各一式一份。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一份。
(3)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一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一份。
(4)公司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发明人身份证号码,一式一份。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5)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问题七:专利授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的条件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
1.?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外观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也有例外。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1.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问题八:想把一项技术申请成专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就是你的方案不能和现有的专利一样,就能申请发明专利,如有部分一样,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般申请专利都要委托代理机构,如有问题,可去天天专利网看看
问题九:公司想要申请专利,请问申请条件必须满足什么?专利申请需要满足: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不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申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那么哪些不可以申请专利呢?不能申请专利是指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