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调整 民间借贷利息调整时间

qq745048485 2024-11-26 阅读:1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借贷利息现在是14%左右,所以以前的东西都是按照以前的规定来进行计算,但是从颁布这一刻开始就是从14%开始计算,不过超过14%的不需要偿还的。

民间借贷利息调整 民间借贷利息调整时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在2020年8月20日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扩展资料:

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022年民间借贷利息多少是合法的

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动态调整。2022年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14.8%,超过的,法律不予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4.8%。

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慧扒槐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4.8%,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友。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此丛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1、原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将原先的24%法律保护条款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

拓展资料:

1、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2、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3、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4、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如果不熟悉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自然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为了方便快捷地掌握重点,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总结了感兴趣的算法。

1.民间借贷期间的利息

(1)双方约定的利息

法院对约定利息的认定和处理显示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

在24%-36%的范围内,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并后悔取回,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如果贷款人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通俗的理解就是“给了就别要回来,不给也别要”;

当红线超过36%时,法院的强硬态度立刻闪现,即无论如何都不会支持。

详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务凭证。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将补发的债务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偿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利息不是双方约定的。

1)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期间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还款,然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反悔要求还款的,法院对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红线内36%以上的利息始终是法院支持的。

参考法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确。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确,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法院确定的最终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律:

《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贷款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逾期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有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利息的24%,就可以按照约定计算。

参考法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这里请注意,即使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也完全不影响逾期利息的主张。虽然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但是不同的债权引起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这里是律师可以大放异彩的地方:

1)双重违约,即贷款期限和逾期期限没有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无合同,即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这也是民间借贷很常见的一种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此外,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无论你以何种理由或名义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我看过很多起诉书,像列表一样列出了无数主张。我建议,专业律师应该提前向当事人说明,根据法律,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主张,而他们应该为自己有机会争取的权利'斤斤计较',并坚持下去。只有这样,他们才是真正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的有良心的律师。

参考法律: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因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 405元 915元。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

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排版:孙丽

审核:殷秀峰

相关问答:借款利息怎么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

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本利率为2015年最新银行利率,银行存款贷款基准新利率。

扩展资料:

一、计算方式

在项目财务分析中,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按单利计算的,并且无论借款发生在何时,在计算利息时,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动资金是周转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动资金借款在生产经营期不归还,而是在项目终了时一次性归还。因此:

流动资金借款年利息=当年累计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

举例说明

以某项目为例,经估算,项目各年新增流动资金借款为:第3年330.59万元,第4年31.12万元,合计为361.71万元,则各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

第3年:330.59×8.64%=28.56(万元)

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万元)

二、长期借款

计算方式

为简化处理,在计算长期借款的还本付息时,假定每年的借款均发生在当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计息,而还款则发生在年末;本年尚未归还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则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计”,并按全年计息。这样,每年应计利息的近似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举例说明

某项目仅在建设期第2年借入长期借款550万元,年利率为9.9%,项目第3年起投产,则

第2年应计利息为:(0+550/2)×9.9%=27.23(万元)

第3年应计利息为:(550+27.23+0/2)×9.9%一57.15(万元)

相关问答:个人借款如何计算利息?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咨询的关注,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一利息约定的合法性:

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0-24%之间的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于24%-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利息无强制执行力,借款人可拒绝支付超过24%的部分,但如果已自愿偿还了的,则无权请求返还。

大于36%的利息,违法,法院不予支持,偿还了的,可要求返还。

二利息的计算

1、你的还款方式是那种,是一次性还本按月结息还是等额本息法还款。民间借贷一般都是一次性结清本息。

2、双方是否约定利率变动情况,是否按照最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3、以%为单位的是年利率,以千分号为单位的是月利率。

4、单利计息公式F=P(1+I*N),P:本金 i:利率 N: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

5、可以约定“利滚利”,在第一个还款期限结束后的本金+利息,可以作为第二个还款阶段的本金。但是年度总的利息不得超过原借款本金*24%。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点击我的头像,添加关注,私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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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发布日就开始执行。以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段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