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继承法与大陆的区别?台湾继承法与大陆的区别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26 阅读:2

在台湾民法规定,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属之。第二顺位为「父母」,第三顺位为「兄弟姊妹」、第四顺位为「祖父母」。有先顺位的继承人存在时,后顺位之人自无继承权。而配偶则一定有继承权,所差别者,为与不同顺位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其得继承遗产之比例(即所谓的应继分)会有不同。

台湾继承法与大陆的区别?台湾继承法与大陆的区别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他的配偶是第1顺位,3哥是第3顺位。

应继分的比例,依民法第1144条之规定为:

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时,按人数平均继承遗产。

配偶与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继承时,配偶得2分之1,另外的2分之1,则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中国继承法: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台湾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大陆《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995年......早就充公了,再说爷爷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若无其他兄弟姊妹),而父亲只能算是代办亲属,是没有继承权的(算旁系亲属),只有爷爷继承後,再分给父亲。

法律主观:

遗产继承的方法主要包括:

1、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确认继承人范围;

2、确认遗产范围;

3、根据被继承人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

4、被继承没有指定的,由继承人自行协商份额;

5、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