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行政许可事项 公路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qq745048485 2024-11-26 阅读:2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行驶路线及时间;(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补偿数额。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公路行政许可事项 公路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服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行为,保障交通运输部各职能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各审批司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部各审批司局,是指交通运输部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部规划司、财务审计司、公路局、水运局、海事局和通信信息中心。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审批司局依法从事规划、财务审计、公路路政、水路运政、海事行政和通信信息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开展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各审批司局应当加强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许可流程和制度,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开展行政许可服务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材料完整,适用法律准确;

(二)严格执行法定行政许可程序;

(三)适用并规范填制执法文书;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态度热情、举止文明、行为规范、清正廉洁。

第二章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第七条各审批司局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及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应当及时,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第九条各审批司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行政审批信息:

(一)审批司局的基本信息。包括司局主要工作职责、审批工作人员的姓名、电话、审批工作人员分工情况、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等。

(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受理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联系信息、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等具体内容。

(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辅助材料。包括所需空白表格、表格模版、对应的格式文本、常见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设立或调整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五)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包括已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接件、流转、审批、办结等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信息查询。

(六)各审批司局制定的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公开信息。包括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七)其他应公开的审批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各审批司局要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目录和类别,并确定每类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通过印制规范、简洁、易懂的《服务指南》《示范文本》《告知单》以及各审批司局自备的审批信息公开材料等纸质方式公开。

(二)通过电子方式公开。各审批司局应当逐步实现公开内容全部数字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公开信息电子数据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汇总、完善、扩充等。

各审批司局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流转、办结或公示等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网站、短信、自助查询等获取信息。

各审批司局应当逐步建立电子信息资源库作为审批信息公开的数据库,各审批司局业务系统的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信息要交换到信息资源库里,方便交通运输部网站以及有关信息平台等媒介提取、使用和更新。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审批信息,交通运输部将在该行政审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申请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中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明确的行政审批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的行政审批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获取行政审批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的,应出据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现场当面申请时,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邮寄提交《申请表》的,信封左下角应当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传真到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申请人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在线申请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公开内容及获取方式等。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申请人下载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电子邮箱(jtysbzfxxgk@mot.gov.cn),电子邮件标题上应当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交通运输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行政审批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属于职责权限范围内,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审批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属于交通运输部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或重新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行政审批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需延期答复的,经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依申请提供信息,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主管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部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监察局举报,或向交通运输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行政审批信息变化,应提前备案,并及时制作或修订相关信息公开材料。

第二十条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各审批司局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审批司局提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申请的,由相应审批司局按照行政审批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受理并答复。

第二十二条各审批司局要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机制,负责本司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向相关审批司局指出。确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相关审批司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公开内容失真等问题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前款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所需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间和期限等,并提供相关规范性资料。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语言应当文明规范,态度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详细准确地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一)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示或引导当事人到办理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

(二)属于受理范围内但不由交通运输部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办事程序和地址,必要时可以帮助对方联系相关办事人员。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申请材料。

(四)对行政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五)对投诉事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做好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内容包括投诉的具体事项、时间、地点、内容、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办理,被投诉对象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时,应要求该工作人员回避或向当事人做出道歉或解释。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不熟悉业务以及其他任何借口,敷衍、怠慢和拒绝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当场或签收材料之日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网上受理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能够当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直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不再出具受理单。

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受理单由下级行政机关出具。

第二十九条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单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由行政相对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通知。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条对于共同审批的,能够统一受理的,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次收清,并根据行政许可流程在所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间转送。

第三十一条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跑二趟”,给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第四章首问责任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工作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

前款所称首问负责制是指行政许可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第一个接受许可申请人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提出许可申请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认真接收相关许可材料,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三十六条首问负责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许可事项,要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如何办理;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向当事人说明办理许可的地点、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并进行记录。

属于多部门许可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转交有关单位协调其它部门一同解决。

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七条首问责任人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详细记录,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拖办或置之不理。

第三十八条积极通过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明察暗访、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首问责任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应通过多种渠道对首问责任制进行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首问责任成为一种工作常态、行为习惯和行业风尚。

第三十九条审批司局应当每半年对首问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评议,重点评议行政许可人员的接待态度、办事效率和办事效果,并把评议工作与行政许可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四十条设立投诉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部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第一次被投诉经查实的,由分管领导予以批评;当年第二次被投诉经查实的,在部内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被投诉经查实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系统内通报批评,造成过错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服务承诺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各审批司局要明确责任,明确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做到清正廉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与地点进行审批办事和收费,规范操作。不越权审批,不擅自审批,不违法违纪审批,不违规减免规费,不擅自收费,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四条要在明显位置公布承办受理审批事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办时限、收费依据等,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实行受理“一窗制”,办理“承诺制”,结果“公示制”。

第四十五条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要本着“规范、高效、便民、廉洁”的原则,根据业务特点和办事程序及单位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受理事项,及时处理项目审批业务,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在承办各项业务时,不推诿、不拖拉、不刁难、不勒卡。

第四十六条各审批司局要通过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开通网站信箱等形式,了解掌握服务承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处理。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承诺的内容和履行的情况均需备案。

第六章顶岗补位

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顶岗补位工作制度,提倡一岗多责、一岗多能。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应由两名以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负责,相互配合,当一名工作人员不在岗时,由另一名工作人员代为处理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第四十九条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工作补位:

(一)出国考察期间;

(二)在外学习期间;

(三)出差期间;

(四)休假期间;

(五)该工作人员所分管工作活动时间发生冲突等。

第五十条按照工作分工和工作性质尽量接近的原则,相关工作之间相互补位。互相补位的工作人员之间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出差、休假期间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十一条顶岗补位的工作职责:

(一)每个审批岗位都要确定顶岗补位岗,避免出现无人在岗现象。

(二)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负有被顶岗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应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并对执行被顶岗责任人工作的结果负相应责任。

(三)被顶岗责任人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交接;因特殊原因来不及交接的,另一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四)两个责任人之间要相互交流业务知识、审批规程;各职能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审批业务知识培训,确保能相互顶岗,顺畅运作。

(五)顶岗补位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纳入考核管理范围。出现空岗缺位和A、B岗责任人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行顶岗补位责任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延误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常办理。

(七)因特殊情况致使两岗均缺位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安排熟悉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顶岗。

第五十二条暂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在实施顶岗补位责任制中,工作时间须确保在岗;如确因特殊原因暂时缺岗的,应由派员顶岗。

第五十三条顶岗补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章文明服务

第五十四条加强行政审批文明优质服务,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加快健全和完善服务工作标准体系,实施标准化服务。要在显著位置设置监督公示栏,公开服务承诺、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五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务实,工作中不得推卸责任,相互扯皮。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五十六条窗口服务人员上班时间要着装整洁,佩戴工作卡,保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不得有不雅观的举止。

第五十七条要爱护保管维护好公共物品,保持服务大厅(窗口)的清洁卫生,对大厅内(窗口)配用的办公设备(包括共用设备),办公人员是第一责任管护人,按设备登记到人进行管护(共用设备责任共担)。

第五十八条服务大厅(窗口)应当放置必要的纸笔、印泥等书写设备,提供饮用水、一次性纸杯等便民服务。

第五十九条服务大厅(窗口)内所有物品放置要规范有序整洁,岗位牌要直观正面面对来客放置,桌面、柜顶等处无零乱杂物,办公物品、书籍要放置整齐,卫生责任区内保持整洁、门窗洁亮。

第六十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互相监督,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十一条不准接受与工作有关或影响工作的宴请,严禁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借故索要收受礼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分工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各审批司局负责人对本司局的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十三条以下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效率低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由于个人行为,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超越个人职权范围、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六)因审批不当造成群众投诉举报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无故拖延办理审批手续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的,调离本岗位;违反规定办理的,除纠正错误外,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纪律处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的要给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中,有乱收费行为,要由本人退还,并做出检查。两次以上,调离岗位;因工作疏漏造成错误的,除批评教育外,要向当事人赔情道歉,造成重大错误的调离本岗位;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错误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过错责任追究由部领导研究确定,作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提交材料;

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参考资料来源: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