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法律职业人群体的壮大,市民法治意识的普世化,个人知识结构组合的多样化以及法律知识的功用性特点等因素促成了吾国法律硕士生群体的不断壮大。以鄙人所在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例,近年来在学院领导的智慧经营之下,学院招收的在职法律硕士生数量迅速增加,今年的招收人数突破了200人,其数量超过了全日制法学研究生的招生人数。从在职硕士生的职业分布来看,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人员、人大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等法律职业占据了主流生源外,工商、税务、国土、国资、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职业者以及银行、保险、电力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企业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甚至普通劳动者报考在职法律硕士的生源比例也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与全日制研究生相比,在职法律硕士生的优点是有较为丰富的职业经验以及社会经验,不担心毕业后的工作问题,并且有不少的在职法律硕士生受过较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不足之处在于工作与学习的时间冲突较大,读专业书的兴趣随着职业思维的形成而有所减弱,有的学生未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律教育,专业基础较差,加之在职法律硕士生多为集中上课,因此在高校的时间较短,在写作毕业论文时查找专业文献受到较大的限制。
面对如此庞大的在职法律硕士生群体,笔者作为一名在职硕士生指导教师所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根据其特点辅导在职法律硕士生选定毕业论文题目、如何设计毕业论文大纲以及如何梳理参考文献。限于篇幅,笔者分别论之。
(一)在职法律硕士生如何选定毕业论文题目?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了如下的选题建议,供广大学生和同行们参考:
首先,在职硕士生宜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选定题目,而不宜选择一个自己不熟悉的题目,做到扬长避短。事实证明,由于法律的普遍规范性所决定,任何一个职业人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都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因此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选题,可以顺手拈来各种丰富的写作素材。即使那些并不从事专门的法律事务的同学,其在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中总是会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也不乏素材。
其次,由上述特征所决定,在职法律硕士生应尽量避免过于理论化的选题。尽量避免过于理论化的选题有两重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扬长避短。由于在职生在工作若干年之后大多未系统涉猎过法学经典名著,加之知识结构不一定具备厚度,例如缺少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相关的法理知识储备,因此避免过于理论化的选题也就等于说避免了自己知识系统储备的不足之处。第二层含义是体现在职法律硕士的特点。在职法律硕士教育本来就属于应用型的教育,其选题也应当体现务实、致用和服务本职工作的特点。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原则,并不排除个别例外。例如个别在职生法律理论素养好,有长期读专业理论书的偏好,擅长理论思维等。
在明确了上述的选题方向之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如何在导师的指导下筛选论文题目。尽管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并不缺乏毕业论文的丰富素材,但是这些素材当中也许有的并非是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例如行政人员遇到的一些行政体制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不是一个法律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说不是一篇硕士论文就能说清楚的问题;有的也许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法律问题,例如普通消费者遇到的维权问题,可能每个人都遇到过,不可能每个人都写一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硕士学位论文,因为的论文可能缺乏新颖性,而学生也许并不知道哪一类问题具有新颖性和代表性。此外,与在校学生一样,在职法律硕士生在论文选题的时候,也容易犯选题过大的通病。
作为一名硕士生导师,我的工作就是帮助在职学生选定论文题目。选题的基本要求就是务必做到(1)突出鲜明的问题意识,根据问题选定题目,避免空谈;(2)小题大做,精确论文的写作范围,排除无关的写作内容;(3)与时俱进,突出选题的实用性和新颖性。(4)将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分别归类,归入到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大类当中去,从而进一步界定题目。
笔者结合所指导的11名在职法律硕士生在选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来具体分析。
例1:某同学在铁路运输法院工作,初步拟定了一个“铁路运输体制改革与法律适用”的题目。这个题目的确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与新颖性。但是仔细看了其提纲之后,觉得范围偏大,因此建议其进一步界定论文题目。具体而言是选择铁路运输体制改革中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来写。
例2:某同学从事公司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公司审判经验。其初步拟定的论文题目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这是一个非常实用的题目,但同时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题目,可以说这一类论文恐怕已经数以千计了,如果这样选题,很可能丧失新颖性,同时题目范围也过大,试想有学者已经把专著都写出来了。因此建议其选择公司人格否认的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来写,结合其本职工作,建议其写“公司人格否认中主观要件的裁判研究”,这个题目就比较有代表性,而且与新公司法衔接,因而也具有新颖性。
例3:某同学系律师,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其初步选定的题目是“公墓产品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从表面上看具有新颖性,但是由于范围过大,很可能导致写作的随意性。在听从了我的建议之后,其将题目改为“公墓产品销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这样既做到了新颖性,同时又具有代表性,并且题目界定之后也比较好写,理由是将消费者保护法运用于某个新的领域,具有“实用新型”的特征。
例4:某同学在税务所工作,其初步拟定的题目是“税收征管执行的法律问题”。这个题目虽然具有很大的典型性,但是题目太大,太泛,不容易把握,也未必能写出新颖性。我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给该同学讲了一个案子,在我的建议下,该同学将题目该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税收中的适用研究”。
例5:某同学在某县委宣传部工作,其结合自己本职工作选定的论文题目是“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这个题目比较具体,而且具有相对新颖性,觉得可行。但是仍然建议其将内容集中于某一方面,例如隐性采访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例6:某同学在电业局工作。其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个较为典型的问题,就是电业局给小区安装变压器之后,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引发的公共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责任分担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的确具有新颖性和代表性,但是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太多,有物权法层面的,也有侵权法层面的。在我的建议下,该同学最后确定了“居民小区配电设施主体变更法律问题研究”的题目。
例7:某同学从事民事审判工作,遇到了炒卖“楼花”这样一类官司。结合新时代的特点,该同学选定的题目是商品房“合同更名”买卖的法律问题。较好。
例8:某同学从事商事审判工作,所选定的题目是“已退出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保护研究”,这个题目非常具体,而且具有新颖性,做到了“小题大作”,但是从我自己收集到的案例来看,这个题目可能太小太具体了,因此建议其将题目改为“已退出公司的股东权利救济研究”,适当扩大了论文内容的范围。
例9:某同学在高校工作,其初步选定的题目是:“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虽然具有典型性,但是题目范围太大。学生有大中小之分,且其中牵涉的法律问题众多,不好写。在我的建议下,该同学将题目改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研究”。
例10:某同学在国土部门工作。其初步拟定的题目是“变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理论初探”。该题目结合成都、重庆两地的城乡统筹试验区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但是仔细看来,该题目仍然偏大,不太具体,在我的建议下,该同学将题目改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第一个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
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第二个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判处张迎庆等7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李刚、张迎庆伙同他人,结伙采用虚构或冒用单位名称、租用办公地点、私刻单位公章和牌匾、办理固定和移动电话、伪造工资收入证明等手段,使用假招聘等方式获得他人身份证明后向沈阳市、丹东市等地银行申领信用卡160多张,冒充申请人接听银行的核实电话,骗取银行的信任,在收到信用卡后持卡进行恶意透支,造成多家银行损失100余万元。
2008年5月,李刚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向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申领5张信用卡,但在两银行发放之前被抓获。
第三个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
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
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第四个
昨天凌晨3时左右,正是台风“莫拉菲”袭击深圳之时,有人趁着暴风骤雨行凶作案,罗湖区莲塘畔山花园14栋108房住户遭遇不测,家里五人,两人被杀一人受伤,夫妻双亡,两岁多的孩子幸免于难,孩子的姥姥被打昏,老保姆被捅伤。
据小区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昨天凌晨大约3点多,莲塘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赶来,进门一看,走道、客厅地面上都是血,两岁多的孩子和姥姥坐在沙发上,老保姆肚子被捅伤倒在客厅门边,女主人倒在洗手间门边已经死亡,男主人则在12栋边的白色轿车后备厢内已经死亡。民警到场后,将受伤的保姆送往医院抢救,两岁多的孩子和姥姥被民警接走。
畔山花园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案发时风大雨大,巡逻的保安员没有发现异常,直到凌晨3时许民警赶到才知发生大案。随即,保安员跟随民警在小区内搜捕凶手,但找了很久也没有结果,作案工具也没有找到。
小区居民们介绍,这户人家搬入小区快三年了,一对夫妇30来岁,是湖南人。男的做家具生意,女的做保险,女主人的母亲照顾不到3岁的孙子,家里还有一个老保姆。出事的夫妇俩平时很少和小区居民来往。
昨日,罗湖警方有关人士证实该案中一对夫妇死亡,保姆受伤,两岁多的孩子安然无恙,孩子的姥姥曾被打昏,但没有大碍。至于案发原因,警方没有透露。
第五个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某夫妇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7年7月,沈某与前妻刘某离婚,女儿由沈某抚养。后沈某与朱某再婚。今年4月3日,朱某拿着伪造的刘某身份证,以刘某的名义起诉,请求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破绽,沈、朱夫妇被迫承认为了生育二胎而想出了这条“妙计”。事后,法院对沈、朱二人各罚款1000元,公安机关对朱某罚款200元并收缴了伪造的身份证。今年6月,获悉上述情况的刘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停止侵犯她的姓名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考虑到沈、朱二人能及时认识错误以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较适宜。
应该够了吧?
还满意吗?